灭火器装备国家标准 (修建灭火器装备设计规范下载)
消防法对救活器查看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机关、集体、企业、工作等单位应当实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拟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准则、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拟定救活和应急分散预案;
(二)依照国家规范、行业规范装备消防设施、器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时安排查验、修理,保证无缺有用;
(三)对修建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证无缺有用,检测记载应当无缺精确,存档备检;
(四)保证分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契合消防技术规范;
(五)安排防火查看,及时消除火灾危险;
(六)安排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扩展材料:
第六十条 单位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件或许消防安全标志的装备、设置不契合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许未坚持无缺有用的;
(二)损坏、移用或许私行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件的;
(三)占用、阻塞、关闭分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许有其他阻碍安全分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许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阻塞、关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布场地点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活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危险经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告诉后不及时采纳办法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
参考材料:
中心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救活器装备规范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调压器室、发电机房、电信楼、广播楼、铝、镁加工房等,可按每50平方米装备1个核算。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仓库、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可按每80平方米装备1个核算。
2、丙类火灾危险性的仓库,每100平方米装备1个。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出产设备区,每100~150平方米装备1个。丙类火灾危险性出产设备区每150~200平方米装备1个。
3、旅馆、办公楼、教学楼、医院,每50-100平方米装备1个。百货楼、展览楼、图书馆、邮政楼、财贸金融楼,每50-80平方米装备1个。电气设备间,每50平方米至少装备2个。
4、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罐区,每罐设2个。易燃、可燃液体装卸栈台,每10~15米设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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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装备救活器的场所有哪些?有相关的国家规则吗?依照法令规则,机关、集体、企业、工作等单位都需求装备消防设施、器件。
法令规则:《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集体、企业、工作等单位应当实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二)依照国家规范、行业规范装备消防设施、器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时安排查验、修理,保证无缺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