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主动报警标准2013 (火灾主动报警系统设计标准解读)
火灾主动报警联动联系在哪儿本规范里?
火灾主动报警体系规划规范GB 50116-2008
6.3 消防操控设备的功用
6.3.1 消防操控室的操控设备应有下列操控及显现功用;
6.3.1.1 操控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现其作业状况;
6.3.1.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主动操控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操控;
6.3.1.3 显现火灾报警、毛病报警部位;
6.3.1.4 显现维护目标的重点部位、分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方位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6.3.1.5 显现体系供电电源的作业状况;
6.3.1.6 消防操控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设备与应急播送的操控设备,其操控程序应契合下列要
求:
(1) 二层及以上的高楼发作火灾 ,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基层;
(2) 首层发作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 地下室发作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 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修建,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6.3.1.7 消防操控室的消防通讯设备,应契合本规范5.6.2~5.6.4条的规则。
6.3.1.8 消防操控室在承认火灾后,应能堵截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设备及火
灾应急照明灯和分散标志灯;
6.3.1.9 消防操控室在承认火灾后,应能操控电梯悉数停于首层,并接纳其反应信号。
6.3.2 消防操控设备对室内消火栓体系应有下列操控、显现功用:
6.3.2.1 操控消防水泵的启、停;
6.3.2.2 显现消防水泵的作业、毛病状况;
6.3.2.3 显现启泵按钮的方位。
6.3.3 消防操控设备对主动喷水和水喷雾救活体系应有下列操控、显现功用:
6.3.3.1 操控体系的启、停;
6.3.3.2 显现消防水泵的作业、毛病状况;
6.3.3.3 显现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作业状况。
6.3.4 消防操控设备对管网气体救活体系应有下列操控、显现功用:
6.3.4.1 显现体系的手动、主动作业状况;
6.3.4.2 在报警、喷发各阶段,操控室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动静信
号;
6.3.4.3 在延时阶段,应主动封闭防火门、窗,中止通风空调体系,封闭有关部位防火阀;
6.3.4.4 显现气体救活体系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况。
6.3.5 消防操控设备对泡沫救活体系应有下列操控、显现功用:
6.3.5.1 操控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
6.3.5.2 显现体系的作业状况。
6.3.6 消防操控设备对干粉救活体系应有下列操控、显现功用:
6.3.6.1 操控体系的启、停;
6.3.6.2 显现体系的作业状况。
6.3.7 消防操控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操控,应契合下列要求:
6.3.7.1 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主动封闭;
6.3.7.2 防火门封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操控室。
6.3.8 消防操控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操控,应契合下列要求:
6.3.8.1 分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边,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设备,且两边应设置手
动操控按钮;
6.3.8.2 分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主动操控下降;
(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究竟;
6.3.8.3 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究竟;
6.3.8.4 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封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操控室。
6.3.9 火灾报警后,消防操控设备对防烟、排烟设备应有下列操控、显现功用:
6.3.9.1 中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封闭电动防火阀,并接纳其反应信号;
6.3.9.2 发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纳其反应信号;
6.3.9.3 操控挡烟垂壁等防烟设备。
GB50116-2013《火灾主动报警体系规划规范》和GB500...
这个很好答复。
两者的联系便是,同属消防类规范规划系列,相似的规范还有许多,如,GB 50084-2001主动喷水救活体系规划规范;GB50045-1995高层民用修建规划防火规范2005版;GB50140-2005修建救活器装备规划规范,等等。
不同的便是规划目标不同,消防时个可能念,包含许多结构、体系,包含室内布局对消防也有很大影响,所以要经过不同的规范规范来别离限制,到达一切要素都满意消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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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主动报警体系有哪些根本规则?《火灾主动报警体系规划规范》(GB 50116—2013)关于火灾主动报警体系给出了如下规则:
1)火灾主动报警体系可用于人员寓居和常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寄存重要物资或焚烧后发作严峻污染需求及时报警的场所。
2)火灾主动报警体系应设有主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设备。
3)火灾主动报警体系设备应选择契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有关市场准入准则的产品。
4)体系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契合《火灾主动报警体系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2008)的有关规则。
5)任一台火灾报警操控器所衔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该超越3200点,其间每一总线回路衔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越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外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操控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操控器(联动型)所操控的各类模块总数不该超越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衔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越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外容量10%的余量。
6)体系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维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该超越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7)高度超越100m的修建中,除消防操控室内设置的操控器外,每台操控器直接操控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该跨过流亡层。
8)水泵操控柜、风机操控柜等消防电气操控设备不该选用变频发动方法。
9)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主动报警体系,应能经过无线网络等方法将列车发作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操控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