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老所设计标准 (托老所建筑设计规范)
求“晚年人修建相关规划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
晚年人寓居修建规划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3
主编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制作部
同意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制作部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作部
公 告
第149号
制作部关于发布国家规范
《晚年人寓居修建规划规范》的布告
现同意《晚年人寓居修建规划规范》为国家规范,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制作部规范定额研究所安排我国修建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作部
2003年5月28日
前 言
依据制作部建标标[2000]50号文要求,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世界规范和国外先进规范,并经充沛征求定见,拟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能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规划规划;4.室内规划;5.修制作备;6.室内环境。主要规则了晚年人寓居修建规划时需求遵照履行的各项技能经济指标,侧重提出晚年人寓居修建规划中需求特别注意的室内规划技能办法,包含:用房装备和面积规范;修建物的出进口、走廊、共用楼梯、电梯、户门、门厅、户内过道、卫生间、厨房、起居室、卧室、阳台等各种空间的规划要求。
本规范由我国修建规划研究院担任详细解说,履行中如发现需求修正和弥补之处,请将定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我国修建规划研究院寓居修建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我国修建规划研究院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我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市修建规划研究院 我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晚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制作规范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修建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修建工程学院修建系 河南省修建规划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刘燕辉 开 彦 林建平 王 贺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刘克维 郭 平 马利中 叶忠良 王勤芬 张剑敏 王少华 郑志宏
1 总 则
1.0.1 为习惯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趋势,使往后制作的晚年人寓居修建在契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一起,满意晚年人生理和心思两方面的特别寓居需求,拟定本规范。
1.0.2 晚年人寓居修建的规划应习惯我国养老方式要求,在确保晚年人运用便利的准则下,表现对晚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习惯性,并具有逐步提高晚年人寓居质量及护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专为晚年人规划的寓居修建,包含晚年人住所、晚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相关修制作施的规划。新建一般住所时,可参照本规范做埋伏规划,以利于改造。
1.0.4 晚年人寓居修建规划除履行本规范外,尚应契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晚年人 the aged people
依照我国通用规范,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晚年人。
2.0.2 晚年人寓居修建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晚年人规划,供其起居生活运用,契合晚年人生理、心思要求的寓居修建,包含晚年人住所、晚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2.0.3 晚年人住所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晚年人为中心的家庭寓居运用的专用住所。晚年人住所以套为单位,一般住所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晚年人住所。
2.0.4 晚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为晚年人供给独立或半独立家居方式的寓居修建。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好的配套服务设备。
2.0.5 养老院 rest home
为晚年人供给团体寓居,并具有相对完好的配套服务设备。
2.0.6 护理院 nursing home
为无自理能力的晚年人供给寓居、医疗、保健、恢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备。
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晚年人供给寄予性养老服务的设备,有日托和全托等方式。
3 基地与规划规划
3.1 规 模
3.1.1 晚年人住所和晚年人公寓的规划可按表3.1.1区分。
3.1.2 新建晚年人住所和晚年人公寓的规划应以中型为主,特大型晚年人住所和晚年人公寓宜与一般住所、其他晚年人设备及社区医疗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制作,实施归纳开发。
3.1.3 晚年人寓居修建的面积规范不该低于表3.1.3的规则。
3.2 选址与规划
3.2.1 中小型晚年人寓居修建基地选址宜与寓居区配套设置,坐落交通便利、基础设备完善、接近医疗设备的地段。大型、特大型晚年人寓居修建可独立制作并配套相应设备。
3.2.2 基地应选在地质安稳、场所枯燥、排水晓畅、日照足够、远离噪声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内不宜有过大、过于杂乱的高差。
3.2.3 基地内修建密度,市区不宜大于30%,市郊不宜大于20%。
3.2.4 大型、特大型晚年人寓居修建基地用地规划应具有远期开展地步,基地容积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晚年人寓居修建规划结构应完好,功用分区清晰,安全疏散出口不该少于2个。出进口、路途和各类室外场所的安置,应契合晚年人活动特色。有条件时,宜接近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
3.2.6 晚年人寓居用房应安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确保主要居室有杰出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3.3 路途交通
3.3.1 路途体系应简练晓畅,具有清晰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防止人车混行。路途应设显着的交通标志及夜间照明设备,在台阶处宜设置双向照明并设扶手。
3.3.2 路途规划应确保救护车能就近停靠在住栋的出进口。
3.3.3 晚年人运用的步行路途应做成无障碍通道体系,路途的有用宽度不该小于0.90m;斜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斜度较大处设扶手。
3.3.4 步行路途路面应选用平坦、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资料。
3.4 场所设备
3.4.1 应为晚年人供给恰当规划的绿洲及休闲场所,并宜留有供白叟栽培劳动的场所。场所布局宜动态分区,供晚年人漫步和歇息的场所宜设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阅报栏等设备,并防止酷日暴晒和北风侵袭。
3.4.2 距活动场所半径1OOm内应有便于晚年人运用的公共厕所。
3.4.3 供晚年人欣赏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越0.60m时应设防护办法。
3.5 停 车 场
3.5.1 专供晚年人运用的停车位应相对固定,并应接近修建物和活动场所进口处。
3.5.2 与晚年人活动相关的各修建物邻近应设供轮椅运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该小于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联接。
3.5.3 轮椅运用者运用的停车位应设置在靠停车场出进口最近的方位上,并应设置世界通用标志。
3.6 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路途有高差处、进口与室外地上有高差处应设坡道。室外坡道的斜度不该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长度超越9m时应设渠道,渠道的深度不该小于1.50m并应设接连扶手。
3.6.2 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台阶的有用宽度不该小于0.90m,并宜在两边设置接连的扶手;台阶宽度在3m以上时,应在中心加设扶手。在台阶转化处应设显着标志。
3.6.3 独立设置的坡道的有用宽度不该小于1.50m;坡道和台阶并用时,坡道的有用宽度不该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反转面积。
3.6.4 坡道两边至修建物主要出进口宜装置接连的扶手。坡道两边应设护栏或护墙。
3.6.5 扶手高度应为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基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坡道起止点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防滑、平坦的铺装资料,不该呈现积水。
3.6.7 坡道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该阻碍通行轮椅和运用拐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