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未验收投入使用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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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②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③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④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⑤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⑥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⑦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⑧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⑨建筑内部装修。
⑩建筑灭火器配置。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法》节选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消防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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