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大王冯永明沉浮录 “贪污”7亿被判死缓有隐情?
一起罕见的贪污股权罪案中,因公职身份存疑、涉案股公私难明、诸多疑问蹊跷未解,遭判处极刑的贪污者不断申诉,已两审完结的案件并未定分止争,这暴露出早年企业野蛮生长时的产权混乱、监管随意以及政商失衡。
左起-冯永明、冯志明、冯启明 、冯开明四兄弟 从2008年9月陆续被捕
半生中大起大落的商人冯永明,如今又处命运的关键拐点。因贪污价值约7亿元股权被判决死缓,冯永明在两审终结后提出无罪申诉,近日被法院驳回。
这位昔日中国家具大王能否因申诉而重获清白,正如他的曲折商路,充满争议又难以预测。
该案创企业界人士贪污数额之最,贪污股权的司法认定在中国亦属罕见。
案件定谳终局后,服刑中的冯永明不断申诉,其14万余字的申诉书称,案件侦查时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该案在证据存有诸多疑点的情况下依然裁判死刑,或是受到地方势力影响。
自进入司法程序后,该案一直存有争议。焦点在于,冯永明的身份是否系国家公职人员?该案所涉股权是否系国有资产?上述两个问题亦是定罪贪污的关键。
两级法院均作出一致定论,不过冯永明及其辩护律师和一些法学专家认为,认定两个问题的证据存疑,不能据此裁判死刑;关键股权的归属,在证据尚模糊的情况下,应由民事法庭先行确权,而不是交由刑事法庭裁判。
案件虽已盖棺,但冯氏家族申诉未止。冯永明的代理律师称将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诉,这起数年前的旧案再成焦点。
山沟林海中闯出的冯永明,亲身品鉴了中国改革开放早年企业野蛮生长时的产权混乱、监管随意以及政商失衡,这为像他一样的企业家带来机遇、也带来不可预知的命运。
木匠创业冯永明
曾经掌舵光明系的冯永明,身上标签一度十分光鲜——伊春市政协副主席、黑龙江省工商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家具协会副会长、优秀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家具大王……
但在2008年之后,冯永明的人生突发逆转,不但自己被判极刑,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其女儿及三个兄弟均身陷囹圄。
黑龙江绥化人冯永明在伊春发迹。1972年,年仅19岁的冯永明在黑龙江伊春市五营林业局木器厂做木工学徒。边陲林城伊春以小兴安岭林区闻名,当地木材生意发达,养活大量以木为生的伊春人。凭借木匠手艺,冯永明成为厂里的技术能手,曾代表木器厂到外地家具厂参观学习。
学习归来后,伊春市第二轻工业局(下称二轻局)留冯永明在局生产科工作,意在推广省里制定的家具生产经营模式,冯也转为国家干部身份。
1979年12月,冯永明离开二轻局下海创业,自荐到当时已经停产放假四个多月的伊春市公安局青年点、黑龙江伊春消防梯子厂(下称梯子厂)工作。
冯永明记得,梯子厂最早是由时任伊春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胡宝旗在1973年创立,胡组织一批技术青年从家里自带生产资料创厂,仿制生产木质消防梯。后因经营不力,工人纷纷离厂,导致梯子厂停产放假。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心想办厂经商的冯永明抓住机会,逆势救厂。冯于1980年1月5日正式出任梯子厂厂长职务,一番整顿后,当年就实现盈利。这成为冯永明商路的起点。
据冯永明称,梯子厂最早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之后,梯子厂更名为伊春市消防器材厂(下称消防厂),该企业性质也在几年后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全民所有制。
木匠出身的冯永明并不满足仅生产消防梯,他决心将心中的家具梦变为现实。
1984年10月20日,消防厂设立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下称伊春家具厂)。1985年2月14日补发的工商资料显示,该企业为全民所有制,负责人为冯永明。但据冯永明称,伊春家具厂实际上是其借名经营的空壳公司,营业执照虽登记为全民所有制,实则集体企业,国家并未出资。
对此,伊春市工商局于1996年12月3日《关于认定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企业性质请求函的答复》中陈述:伊春市木器家具厂因没有资金来源,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和从业人员,自登记之日起没有进行过生产经营,于1989年被注销工商登记,该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性质无法认定。
1985年1月8日,黑龙江省政府在北京举行欢迎外商到黑龙江投资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10个项目,涉及伊春当地三家家具厂,伊春家具厂便是其中之一。此契机下,冯永明得以和福仕企业(香港)有限公司(下称福仕公司)接洽。
考虑到伊春家具厂的身份和外商身份相比逊色一些,冯永明又向二轻局等单位申请设立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下称木制品公司)。1985年11月22日,二轻局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木制品公司获得工商营业执照。
木制品公司的设立和伊春家具厂的手法如出一辙。冯永明称,木制品公司的营业执照系其在1985年通过关系以2000元向伊春市工商局购买的虚构重名的营业执照,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国家也未投资。
木制品公司事后也遭到清理,1988年11月11日,伊春市相关部门认定其注册资金不实,做出缴回营业执照的处理。伊春市工商局于1996年12月4日出具的《关于对认定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企业性质请求函的答复》认定,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登记注册出具的资金全部是虚假的(属‘三无’公司),于198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性质无法认定。
之所以要违规注册国企,冯永明称当时个人无法和外商合资办企业,借‘国企’之名,是为了和外商合作更顺利。
若干年后,1995年,冯永明又将伊春家具厂的企业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集体所有制。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多数国企经营惨淡,国家鼓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创新改革,也希望有能力的人可以带领企业走出困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改革专家李曙光对《财经》记者说,但当时少有法律可供参照,各地都在‘摸着石头过河’谁有能力谁就干,适逢改革开放初期,一帮有想法的人纷纷‘下海’经商,采用个人出资、借用国企外壳这种方式也屡见不鲜,谁也没多想后果,政府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改革开放初期,企业类型的认定一度十分混乱。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介绍,当时,虽然企业性质的认定采用了登记标准,但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往往只进行程序审查,许多实质性条件的认定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这就造成许多企业的登记类型和其实际所有、运营、控制存在着不同,加上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政策的层积历史,就产生了企业类型的混乱。
彼时,企业类型混乱的代表即为红帽子企业——一种是享受国企待遇但实为集体企业;另一种是实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却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亦被称为假集体企业。
那个时代,除了国企外,大部分企业都为‘红帽子’企业,鲜有私营企业。即便有私人创业,也是‘挂靠’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名下。邓峰说。
究其原因,主要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私人举办企业受到的限制较多,不得不戴上红帽子才能获得贷款、用工上的人事和户口制度、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据邓峰介绍,红帽子企业挂靠的情形又有多种:一种为该企业为私人投资,但以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为上级单位,拥有独立地位;二种是仅仅作为被挂靠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三种是不存在企业实体组织,仅仅是由被挂靠单位出具公章、介绍信、合同书、银行账号等,挂靠人员内部相对独立核算或者按提留分成的方式进行运营。
时代洪流中创业的冯永明,同诸多下海商人一样,显然也绕不开此种规矩。冯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因诸多原因戴上头顶的红帽子,若干年后却成为烫手山芋。
在李曙光看来,在那个改革年代,1988年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3年实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之后的立法逐渐健全,但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企业家的原罪自然而生。
冯永明关于伊春家具厂和木制品公司的系列行为,20年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串通伊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非法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家具厂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捏造家具厂和木制品公司为‘三无企业’致使工商部门对家具厂和木制品公司企业性质无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