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过户房产证即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材料都没有问题的话,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的话,会有一个回执单,一定要在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2、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3、其他必要材料。一般而言,其他必要材料是针对特定登记类型和个案收取的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非要求所有的登记都收取此类材料。这些要件可能包括:
(1)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提交政府的批准文件。
(2)交纳契税的凭证:《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测绘图件:房屋分割、合并的测绘图件。
(4)各种佐证的证明文件,如遗失声明、其他按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的材料。如委托书、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