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家具全款店家卷款跑路 律师:消费者可向家具卖场索赔
舒城县千人桥镇的余先生国庆前夕在合肥一家家具店交了4500元家具款,准备国庆期间提货。哪知道,10月7日,当余先生准备通知店家送货上门时却发现,店老板联系不上了。不仅如此,这家店也已经”关门大吉”。
据余先生介绍,他的新房最近正在装修,需要购买一张主卧大床。为此,他和妻子一直在合肥各大家具卖场选购。 9月30日,他们来到合肥市瑶海区某家具卖场,看中了场内一家家具店的实木床。
“讨价还价后,我们决定先付500元定金,等到送货上门后,再付清余款。”余先生说,可当时店员极力劝说他们付清全款,好享受更多的国庆优惠政策,最终,经不住劝说的余先生付清了4500元全款。
按照约定,10月7日是送货上门的日子。可余先生直到中午都没有接到店家电话,于是,他主动致电店主,可电话老是无法接通。为此,余先生当天下午再次来到了家具店,这才发现,店家已经撤走,留下一片狼藉。
交了钱却拿不到货,余先生急了。第二天一早,他找到了家具卖场方面。“卖场告诉我们,他们也不知道这家店为何突然关门。 ”余先生告诉记者,卖场还以交易未经过他们账户为由,拒绝为消费者的损失负责。
现在,余先生面对这样的局面一筹莫展。“和我一样的消费者有很多,大家都是冲着国庆节全款优惠来的,结果都上当了。”余先生表示,他们这些消费者正在和家具卖场进行协商,“家具卖场在这件事上真没有责任吗? ”
就此,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韩律师表示,家具卖场对于驻场的卖家具有审核与管理义务。如在该商家进场时没有起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则商家在本事件中亦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韩律师指出,家具店主租赁了家具卖场内部的店面或是柜台,并利用家具卖场的品牌宣传和影响力经营生意。消费者进入家具卖场消费,是对卖场把控风险能力的信任,也可以享受到双重保障。
按照消保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若是能找到承租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其求偿,若承租者离去后下落不明或者向其求偿不便,消费者也可向柜台的出租方要求赔偿。
不过,韩律师也指出,如果余先生付款时的确没有经过卖场方面,则属于私下交易,这在业内俗称 “私单”。这样的行为,在维权时会非常被动。律师建议,余先生可和卖场先行协商,无果时可诉诸消协,如果店家行为涉嫌诈骗,余先生应当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