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规定什么条件下精装房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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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不达标 可拒绝收房。
关于该房屋精装修部分的质量问题,双方仅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公司有整改义务,对开发公司如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作任何约定;且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还约定了我不得以该房屋的装修质量问题拒绝收房。
2008年1月8日,我在验收该房屋的过程中,发现该房屋的精装修部分存在多处严重问题,致使我无法实际入住。于是,我要求开发公司进行整改并赔偿损失。但直至2008年2月26日,该房屋才被基本整改完毕,导致我直至2008年4月份后才能使用该房屋。
为此我要求开发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开发公司则认为其已完成了整改义务,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黄金楼市答: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薛冰峰表示,现今精装修户型比较热销,发展商在签订精装修房的预售合同时,往往通过格式合同,对精装修部分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避而不约,购房人因求房心切草草签下合同,等到房屋交付时遭遇装修质量问题,又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预售合同未对装修质量的违约责任作明确约定,吴先生只能以其实际损失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吴先生以该地段的同期租金标准,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
针对此类情况,建议购房人在购买精装修房时,应在预售合同中对装修标准、装修发生质量问题时开发商如何承担维修、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且注意约定出现何种装修问题时,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或要求退房。
开发商逾期取得产权证购房者可要求赔偿
市民宋先生问:我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房屋,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公司应在2007年11月8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但开发公司由于自身原因,直至2008年3月还未拿到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致使我迟迟无法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我可以要求开发公司承担其逾期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损失吗?
黄金楼市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宋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议预售合同中,应对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及开发商逾期办理产证、购房者仍接受房屋时,发展商所应承担的违约金作明确约定。
房屋不符合约定建筑设计图购房者有权索赔
市民方先生问:我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房屋,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公司不得擅自变更附件二中的建筑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我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预售合同签订后,我如约支付了房价款,未料在验收房屋时,发现在房屋的阳台外多出了一条消防通道,该消防通道直接通入该房屋内,他人可通过消防通道进入室内,严重影响了我及其家人的安全,且消防通道的建造还对该房屋的采光、通风等造成了一定影响。我认为该消防通道使房屋价值遭到了严重贬值,开发公司应对此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黄金楼市答:上述案件中,开发公司应当告知方先生消防通道的建造情况,让对方决定是否购买,开发公司对此存在过错;且消防通道确实对系争房屋的安全、采光、通风有较大影响,相比同样房屋的价值有所降低,开发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展商应在购房合同中,将房屋的安全、采光等隐性问题明确告知购房人,避免此类纠纷的出现。购房人也应当查看相关图纸,了解房屋的各方面问题。
擅自变更已约定的小区布局开发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
市民陈先生问:我购买了一套住房,预售合同附件四的小区平面布局图中约定了该房屋所在楼房的裙房部分用作商场,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已经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征得我和共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否则我有权要求开发公司恢复,如不能恢复的,开发公司应当支付总房价3%的违约金。
预售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所有的房款,但在验收该房屋时,我发现开发公司擅自将该房屋所在楼房的裙房改作餐饮用途。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吗?我应该怎么做?
黄金楼市答:一些发展商往往会在销售时对小区平面布局做许多口头承诺,但这些承诺并未被载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等到交房时,购房者面对小区平面布局与发展商口头承诺不符的情况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上述案例中,预售合同中约定了楼房的裙房用作商场,在规划技术规定中,餐饮服务场所和商场是明确区分的,陈先生以此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如果该餐饮店的开设对陈先生购买的房屋造成了环境污染等,陈先生还可要求餐饮店承担侵权责任,建议购房者在预售合同中对发展商的各种口头承诺予以明确,以便在发展商违约时有约可循。
样板房、样板区与交付是否一致应作说明
市民顾小姐问:我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别墅。在购买该别墅时,其外部环境尚未完工,我根据样板区的设计状况与开发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但对该别墅进行验收时发现:该别墅沿河的栈道和亲水平台明显不同于样板区的风格、其做工和材料有很大出入。该别墅周围的绿化仅为几棵树和3-4平方米的草地,与开发公司的承诺、售楼广告上的介绍以及样板房的情况相差甚远。
我多次要求开发公司及时整改,但开发公司在整改后仍离样板房的要求相差甚远。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黄金楼市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别墅开发商往往认为样板房不同于样板区,样板区的环境标准并不是所购房屋的环境标准。实际上,别墅周围的环境标准对购房者购房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发展商建造了样板区,则样板区同样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应与实际交付的别墅区一致。上述案例中,顾小姐以此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如整改无法达到一致,开发公司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别忽略约定前期物业管理费
市民沈先生问:我买房时,双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五中约定了由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购物业进行维修、管理服务,并按合同约定交纳有关费用,预售合同中没有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予以约定。房屋交付后,开发公司向我告知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为每平方米3元5角,我当即提出异议,认为开发公司当初口头承诺前期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2元5角,前期物业管理费用不能擅自改变,且预售合同也未对前期物业管理费作明确约定,怎能随意定价?
黄金楼市答:购房者和发展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往往忽略了对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约定,以致房屋交付时,双方对前期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法律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上述案例中,由于沈先生与开发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予约定,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开发公司承担。建议购房者和开发公司在预售合同中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明确约定,以免事后无法协商一致。跟你们以前的协定不一样就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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