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增清算样板房的家具不可扣除吗
不可以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屋,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纳税人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时,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电,如果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并且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纳税人在清算单位以外单独建造样板房的,其建造费用、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纳税人在清算单位内装修的样板房并作为开发产品对外转让的,且《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装修价值体现在转让价款中的,其发生的合理的样板房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