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7月1日颁布
2000年7月1日,国家计委发布2000年第4号令,颁布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这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一个重要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颁布后,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逐步走上了正轨。但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仍不够规范,发布媒介多而分散,招标公告公开范围小,有些地方、部门还非法干预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这些情况,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及时、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限制了竞争,也不利于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有效地监督。《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办法》规定,除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外,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均应在指定媒介发布。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 www. chinabidding. com.cn)作为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背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把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引入我国投融资和公共采购等领域,将改变我国传统的直接采购和行政分配方式,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有效的法律保障。概括起来,《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在强化竞争、规范秩序、提高效益、抵制腐败方面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它将有力地改变传统的交易行为和思想观念,对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激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招标投标法》在总结我国招标投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明确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要求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招标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除经依法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外,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搞地方和部门保护,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近年来,我国逐步在政府采购领域试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定招标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采购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但是,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使用经常性预算资金所进行的货物、公益设施建设及其相关服务等消费性项目采购,而法定招标则是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建设性预算资金、银行贷款(包括国家统借外债)及其他自有资金,所进行的以投资为目的的货物、工程及相关服务的采购。对政府采购作出这样的限定,是符合我国目前财政体制和经济状况的,也与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大体一致。
法定招标范围的确定,必须有招标方式与之相配合。《招标投标法》从保证招标项目质量,提高项目效益,抵制腐败和浪费出发,并借鉴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规定,规定了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将透明度差、竞争性不强、往往容易导致私下交易的议标排除在招标方式之外。这位新闻发言人还特别指出,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不仅给国内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也给国外企业进入中国招标市场提供了可能。但是,由于我国还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我国并没有对外开放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市场的义务,是否让国外企业参与投标竞争,中国政府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