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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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十七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三十八条 下列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 (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上述运输机场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 (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五)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第四十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三)审查意见; (四)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审查结论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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