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装饰装修合同的无效问题

【干货】你真的懂装修套路吗? 小编最近接触一个案件,案情十分的简单,市民王先生想开一家 咖啡吧,盘下铺面以后请来了附近档口的廖老板对铺面进行装修,廖 老板的公司是做家装工程的,公司就开在王先生的附近,看成廖老板 一脸人畜无害的样子,王先生想也没想就跟廖先生签了装饰装修合 同,然而工程交付的日期却一拖再拖,工程质量也突破了王先生可以 承受的底线,店铺里弥漫着酸爽的甲醛味,在与廖老板协商无果后王 先生将廖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廖老板承担违约责任。 在起诉的过程中王先生发现廖老板的装修公司根本就没有营业执 照,所谓的廖老板其实只是个包工头,知道的王先生认为廖老板 存在欺诈的行为,更加坚定了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决心,然而一审法院 的判决却给了王先生一记响亮的耳光,法院认为: “由于廖的装饰装 修公司没有涉案的工程资质, 因此廖工头以其公司名义签订的涉诉合 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廖工头也就不需 要承担违约责任, 王先生还需要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向廖工头继续支 付价款。 小编想到家里正在装修的房子立马就不淡定了,工程队是老妈在 外面找的,没有资质,虽然也签了合同,然并卵,今年能不能在新房 里过年完全只能看工头的心情了。 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 第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法院也正是基于该条规 定判定合同无效的。 那么本案中王先生与廖工头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 上述规定中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 小编认为本案的涉诉合同应 当属于“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是指为使住宅室内空间达到一定的 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 理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 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 设备的安装活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2 条规定: “本 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工程及装修工程。”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第 2 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 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 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 45 条规定:“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 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根据 上述三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 两个阶段,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主体是发包方和 承包方)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主体是业主或者住 宅使用人与装修施工方),而王先生与廖工头签署的合同明显属于后 者。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45 条规定,竣工验收合 格前的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 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一致,那么根据逻辑分析,对 于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 (即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自行委托施工 方对室内进行装修装饰)合同则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 力认定标准。 通过参考各地法院的规定, 也可以看出立法上已倾向于家庭住宅 室内装修合同的效力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京高法发【2012】245 号)第 6 条规定: “施 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一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 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一般不予支持。”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 号)第 1 条规定:“因承 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 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 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3)江苏省高院《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9 年》“(四)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第八条规定: “装饰装修合 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以外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规 定,对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处理。” (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 会议纪要》 (鲁高法【2008】 243 号) “四、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 (四) ” 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 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 2002 年 3 月 5 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除了参考各地法院的法律规定,小编还想利用朴素的法理学知识 对《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家之所以严 禁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建筑活动, 是因为建筑工程的质量直 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而在现阶段由于管 理水平有限, 我国只能通过施工资质这条红线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 监督, 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是针对建设 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所设计的,该特殊性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对于技术 资质的要求很高, 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会给工程质量造成巨大的风 险,进而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对于技术资质要求没那 么高的建筑施工活动是否可以不适用《解释》关于合同效力无效的规 定呢?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