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中心客户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客户管理,增强置业顾问的客户跟踪意识,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要求置业顾问在客户登记上做到仔细认真。
第二条、客户登记分来访登记和来电登记。售楼处统一准备《来访登记表》和《来电登记表》,《来访登记表》和《来电登记表》实行现场统一登记,统一存放,专人管理。
第三条、每个置业顾问另外准备个人客户登记本,分《来访统计本》及《来电统计本》。
第四条、置业顾问必须严格按规定,认真做好客户接待登记,详细记录客户信息,并以此作为客户成交重要依据。
第五条、置业顾问个人客户登记本由经理签字确认并统一发放。
1、公用客户登记本和个人客户登记本的必须一致。
2、个人登记本实行专页制。登记本每一页只可记录一位到访客户的情况。
3、个人客户登记本实行编号制,对每一位客户进行编号,以客户到访问的先后次序为顺,且要与公用客户登记本一致。
第六条、置业顾问须将客户的到访或来电日期、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客户需求、客户反馈意见等信息记录清楚,且要与公用客户登记本信息一致。
第七条、同一客户再次到访或置业顾问与之进行电话联系,置业顾问到访日期、需求、反馈意见、接待情况等详细情况记录在客户的专页。
第八条、个人登记本不得留空页、断号、漏登,如出现立即通知销售经理,由销售经理签字注销或确认。
第九条、在有效期内任何置业顾问都有责任、有义务在原置业顾问不在的情况下,为其做好义务接待,其接待新客户机会保留。
第十条、如个人登记本已登记完毕后,可向销售主管领取,销售经理必须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销售部经理必须不定期地对置业顾问的个人登记本进行抽查,如发现有登记空页、断号或者是客户情况登记不清、客户跟踪有作假等情况、可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公用登记本出现客户登记冲突的,以有效期为准,并以先登记者为准。。
第十二条、当置业顾问离职或销售完毕后,《客户登记本》须全部交回公司。
第十三条、置业顾问不得私自检查,翻阅或复印他人客户跟踪记录,如需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