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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借贷合同

时间:2022-08-24 22:50:37 其他合同

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借贷合同

  (借款人名称)      关于(项目名称)项目使用     (国家名称)(贷款种类)贷款的转贷协议                            年  月  日  鉴于(借款人名称)向中国银行(分行名称)分行申请使用(贷款名称)贷款,根据中国银行与(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借款人名称),与中国银行(分行名称)分行于年  月  日在(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   ,其法定地址为   ;  “贷款人”指中国银行总行或中国银行    分行,其法定地址为:  “担保人”指   ,其法定地址为   ;“项目”指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公司名称)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有关“项目”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  );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银行名称) 银行签订的本“项目”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行以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和用途  “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金额)的贷款(大写:    )。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贷款的期限  根据“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   年,其中用款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截止),宽限期为   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还款期为   年(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束)。  第四条 贷款帐户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地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 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1.“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3.“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做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   个月,自   之日起至   之日止。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结束前   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系。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 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  %,一年以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   年   月   日和   月  日为收息日。  二、承担费为年率  %,一年以360天计算。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日  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   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和  月  日为收费日。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   天。  三、管理费费率为  %,按贷款总额于签订“国外贷款协议”后  天内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对外一次性支付。 1234上一页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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