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医学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供应单位必须具备适当比例的高、中、初级技
术人员,掌握相应的业务技术,严格按照医学实验动物管理规定从事生产、供应工 作;直接接触动物的管理者必须健康,不得有传染病,尤其是一些人畜共患疾病。否 则,应立即调换工作,并对曾接触的动物进行检查。
(2) 伺养条件和动物分级医学实验动物的饲养条件要求较高,包括周围环境条
件、饲养室布局及内环境、卫生防疫设施等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在此仅介绍与医院 药学科研关系较为密切的医学实验动物饲养系统和动物等级,其中医学实验动物分为 普通级动物、清洁级动物、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和无菌动物四级。
① 开放系统: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与外部相通,有强力通风设施,垫料消毒,
饲料及饮水符合相应的城市卫生标准,只能饲养普通级动物。
② 半屏蔽动物:饲养体系通过屏蔽装置与外界相通,送风过滤要达到10万级,
饲料、垫料要消毒,进入系统的人、动物及其他物品应严格控制微生物。该系统可饲 养清洁级动物。
③ 屏蔽系统:饲养体系密闭,送风过滤要达到1万级,进入的物品要经严格消
毒,伺养员需经严格微生物限制,可饲养无特定病原体动物。
④ 隔离系统:饲养体系与外部环境隔离,送风过滤要达到100级以上,进人的
物品要经严格灭菌,饲养员不得入内。该系统可饲养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和无菌动物。
(3) 实验动物种群保护由卫生部保种中心和地方保种中心负责实验动物物种的
保种、引种和种动物的供应,各保种、引种和供应单位必须取得实验动物生产、供应 合格证,供应单位应对供应的动物提供完整的品系名称、遗传背景、微生物控制情况 和动物等级等背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