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仲裁程序的区别?
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仲裁程序的区别
两者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大陆法系的审判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如采纳,给好评哦,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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