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厦门购房政策
请教厦门购房政策想问厦门的购房政策,情况是这样的:我是厦门户口,个人名下已有一套房产;男友是外地户口,没有厦门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尚未购房。如果接下来我们想再买一套房子改善住房条件(原来较小),结合目前的购房政策,要怎么操作比较合适?打完结婚证买和买完再打结婚证有啥区别?请具体结合厦门最新购房政策回答。谢谢啦!
曾注明商品房限购政策 “有效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的福州、厦门等部分城市日前决定,将顺延执行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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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注明商品房限购政策 “有效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的福州、厦门等部分城市日前决定,将顺延执行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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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很多房产网站里都有计算器的,比方上海的很多房地产网上就有很多.
各个省市规定不尽相同,但原则基本差不多。 —————————————————————————————————— 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5. 出国、出境定居的; 6. 户口迁出本市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9.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0.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办理提取的一般操作程序: 1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情形及相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初审,属实后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单位申请: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将经初审后的职工申请证明材料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 4中心核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按核准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帐支付给申请单位,由单位支付给申请职工。 对因单位破产已领取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包括领取封存通知书后单位破产)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申请人持封存证明和符合提取情形的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现金支票给申请职工。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单位办理,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个人办理。(您属于特殊情况,可以自己办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在申请贷款之前,已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购买住房总价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 6有委托人认可的保证人提供担保,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7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看你是国管还是市管的,费用和时间都不一样的,市管要40个工作日左右,国管是2个月左右,要快的话可以交加急费会快些,单也要30个工作日,尾款到卖房手中要看你的新房本什么时候下发并做完低压登记后银行才会放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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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医疗、失业和住房公积金都是国家规定的单位必须为个人缴纳的,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缴纳。 缴纳后,如果你2002年购房款已付清,就不能支用,只有等你下次购房时才能使用。如果你2002年购房采用按揭贷款,就可以支用。每年的支用额要小于等于你每年贷款还款额。
职工到贷款银行的网点领取“职工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须知,贷款职工凭《买卖契约》原件、首付款收据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查完上述资料后为贷款职工发放住房贷款文本,贷款职工凭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账号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银行根据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商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借款人填写住房贷款文本,并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在指定的区域中,借款人将住房贷款文本带到售房单位加盖担保章,并付清剩余房款,贷款银行审查职工贷款资料后,通知经审合格的职工办理公证、抵押手续,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贷款银行以转帐的方式将贷款转入售房单位账户,职工于每月14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账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这是目前武汉市的办理方法,你可以参考一下. ①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经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尚未全部支付购房款的,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款,一律以转帐到售房单位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已付清购房款的,需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然后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③凡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受理申请后在三日内给予可否提取的明确答复。 ④尚未全部付清购房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要提供售房单位的收款帐户名称及帐号,方能办理转帐支付。 ⑤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出示《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对账薄》,证明其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未领取《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对账薄》的,需先到经办银行补领。 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之前,本人及配偶只能用个人账户上的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⑦单位组织申请批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受理。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行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批。
要注意的太多了,只说最重要的:产权合法性,有无共有人,共有人同意否,抵押情况,土地使用时间,通过什么方式取的土地(划拨或出让),有没物管等,其他如建筑结构,采光,邻居等自己留意吧.
基金不是活期存款.因为基金是投资行为,有风险的,如果你不满意银行的活期存款的利息,害怕定期存款的不方便,我建议你投资货币基金。中银国际的货币基金比较令人满意,净收益一般为2.0%左右,可以复利投资,我本人比较欣赏中银国际货币基金的投资经理苏淑敏女士,比较稳健,可以信赖。货币基金的手续费全免,赎回为T+2日,比较方便。当然,投资有风险(尽管很小),入市须谨慎。如果你害怕股票风险大,又嫌基金收益小的话,可以考虑投资股票式基金,如申银万国的新动力基金,很牛的,基金经理比较果断,目前收益较高最高达12%(才两个月啊)。费用总和约2%,可以考虑入市。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河南省电力系统者及出国、出境定居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此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房改房如果没有办好房产证的话,说明房主还不具有完全产权,你和他签的合同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因为还有一部分产权是他们单位的,建议你先不要下定金,价格就要看当地的市场行情了,还一点需要注意的,办房改房的产权证可能还有另外的费用,这部分费有由谁承担也会影响房屋总价的。
原则上到退休年龄,男的60岁,这个案子可以贷款5年,特殊的经过批准可以10年,到65岁。
1、同时还要同时满足一个条件,就是当事人失业的同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当事人失业,且生活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就可以领取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