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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合同能以分公司为原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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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合同能以分公司为原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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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7 13:01:26

    总公司签订合同不能以分公司为原告。

    分公司没有经过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总公司应当作为原告,分公司作为被告。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此时可以以总公司和分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y***

    2024-05-27 1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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