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1、因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公司从事设立行为,参照《民法典》中的职务侵权,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行为后果应当归属于设立中公司。
2、公司未能成立的,受害人可以向全体发起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必然遭受损失,而该损失是由履行设立职责的发起人的过错造成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其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非常正常,而且是很好,对胎儿是很好的,因为胎盘成熟是指胎盘老化,对胎儿的营养吸收有障碍,现在还是0级,那就证明你的胎盘很年轻,很好啊,我也是25周,也是0级,医...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