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中生育险,员工不需要出钱,是企业出钱缴纳的正常生育的(一般性是缴纳满一年,生育的时候还在缴纳,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都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商业生育险主要保障大人和小孩,包括女性怀孕期间发生意外风险、生产期间出现意外以及新生儿的死亡和先天性残疾等,还有一些保险公司会增加一些住院的报销。
商业生育险主要通过对一些意外风险做承保,对于部分医疗费、顺产或剖腹产的费用是不报销的,在女性怀孕或者生产时需要住院也没有相应的补贴,只作为健康险中的一项附加险来销售,并非强制购买,而且各家保险公司该产品的配置也有所不同。
目前,保险公司为孕妇和新生儿提供保障的母婴险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附加母婴险和专门的母婴险。
事实上,两种形式的母婴险责任相似,只是在保险期限和投保年龄上的限制有所不同。附加型母婴险通常在投保女性健康险和寿险后附加投保,保险期限和缴费期限相对较长,投保年龄限制较小。而专门的母婴险可以单独投保,准妈妈作为第一保险人,新生儿作为第二保险人,保险期限一般都只是一年或截止至产妇分娩后出院。
据了解,部分保险公司之前销售过类似的生育险,但后来也都叫停销售,如今真正销售生育险的保险公司少之又少。
首先,低保费、高保额导致保险公司亏本是商业生育险受挫的主要原因。由于商业生育险是给付型赔偿,只要被保险人发生相关的意外,保险公司就要按照保单规定给予赔付。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投保人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保额为10万元的生育险,那么即使被保险人不幸发生了宫外孕或者其他比较轻微的意外,也同样可以获得价值10万元的赔偿,而保费仅为200元左右。低保费、高保额以及高赔付率成为了很多保险公司亏本、进而停售该产品的主要原因。
其次,逆向选择是商业生育险受挫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如果某个保险公司单独销售生育保险,那非常容易出现这样一个现象:只有马上准备结婚生育的人才会购买生育险,已经生育过的人立即就会停交生育保险,每个人都是交了一年保险费就等着报销生育的几千元钱,报销过后就不再交费了。
基于这种情况,当然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肯做这个赔本买卖。另外,与社保不同,商业生育险中加强了对新生儿的保障,因此受到部分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由于是附加险,必须要在主险的基础上购买,许多消费者并不是一直购买,而是在怀孕前后开始购买,所以占的周期也仅为一年左右,这样一来对于保险公司又造成了一种不必要的浪费。
最后,商业生育险的诸多限制致使消费者很难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目前大多数生育类健康险的对象都是20-40周岁的怀孕妇女,其中大部分产品都对投保时间设定了一些限制。比如,20-40周岁的女性必须在怀孕28周之内投保。另外各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这个问题上的设计也有所不同。
比如,有些产品保险期截至被保险人的该次妊娠预产期后的第7日的24时,也就是说,如果晚产的孕妇在这个第7日之后遇到分娩意外,将得不到保障。这种种限制使得消费者很难得到相应的保障,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生育险的需求。
总之,目前生育险正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时期。
但是,商业生育险作为一种补偿,还是有一定的社会需求,怎样的设计才能让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达到共赢,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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