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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各级委员会及党委会是如何产生和运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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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各级委员会及党委会是如何产生和运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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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1 14:12:17
  • 按党的章程和组织原则办理

    你***

    2019-05-01 14:12:17

  • 2019-05-01 14:07:24
  • 党中央负责建立各省和自治区级党委班子,各省和自治区级党委班子负责筹建各地市级党委班子,报经党中央核准后正式成立;各地市级党委班子负责筹建各县区级党委班子,报经省委核准后正式成立;各县区级党委负责筹建各乡镇级党委,报经地市级党委核准后正式成立;各乡镇级党委负责筹建村一级支部,报经县党委批准后正式成立。
    以上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成立的程序。
    党中央及中央政治局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各级党委的运作按照党章规定执行。

    马***

    2019-05-01 14:07:24

  • 2019-05-01 14:05:02
  •   根据党章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党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召开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3)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4)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5)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6)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7)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8)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9)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全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常委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和党的地方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授权常委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1)召集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向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3)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4)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5)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6)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必须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于***

    2019-05-01 14:05:02

  • 2019-05-01 13:59:11
  •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我***

    2019-05-01 13: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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