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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受伤,用工方应付什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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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受伤,用工方应付什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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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8 20:37:18
  •   民工受伤分因工受伤还是非因工受伤。
    先说因工受伤的: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相关法律可以参考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再说非因工受伤的情况:
    1、“非因工负伤是指什么情况?”:指员非因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害。
      你的情况:不管是上班路上自己摔伤还是和人打架,都不能算是工伤、而属于非因工负伤。
      2、对于非因工负伤:单位不按工伤待遇对待,但应按规定给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应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z***

    2019-05-08 20: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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