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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哪些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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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哪些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哪些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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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15 07:18:0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 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 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 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 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党内职务按照产生方式可以分为两类:(1)党内选举产 生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所有职务,如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 记、常委、委员,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等;(2)党组织任命的必须由党 员担任的职务以及党的机关中由党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如国 家机关、人民te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 领导机关中成立的党组的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以及党组 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各级党委、纪委派出的工作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彳委员,各级纪委派驻党和国家机关的纪律检 查组组长、副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党委工作部门中的正副部 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正副局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等。
      对党的机关公务员仅作为党的机关工作人员,未担任 党内选举或组织任命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职务的,是否系党 内职务,实践中认识不一,有的同志认为只要是党的机关的党员公务员均应认为担任了党内职务,如省委组织部干部一 处副主任科员、县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科员等;有的同志认 为只有担任必概由党员担任的职务的,方能作为党内职务对待,否则即应认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有的同志认为党的机 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从党的机关的性质考虑,应当认为 其担任了党内职务,但仅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不应认为其担任了党内职务。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九条规 定,党小组不是一级组织,故党小组长不是党内职务,对仅 担任党小组长的党员不宜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属于党内职务,《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第二十 五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其他原因需要 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 章上述规定处理。”需要说明的是,若被审查人仅担任党代会代表职务的,可以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需根据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 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按程序终止其党代会代表资格。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 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一些地方错误地认为,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一 是只撤销其党内职务,并不影响其职级待遇,如县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仍为县处级正职等;二是仍可安排 其担任低于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如给予某市委书记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后,可安排其担任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等;三是对担任多个党内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撤销其所任最高党内职务后,其所任其他党内职务仍可 留任,如某省省委委员、市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销其省委委员职务后,仍可继续担任市委书记职务等。
      对 此,需明确的是,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枏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且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 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办理。
      其中,对在政纪 上已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的,或虽应在政纪上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但未给予政纪处分的,均应撤销 其党外职务,降低其职务层次,且一般不得安排担任领导职 务;对已退休不再适用政纪处分的,一般应降低其职级待遇; 对不适用政纪处分的,如其还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党 外职务的,一般应建议按程序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撤销其 政协委员资格;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除其不适用政纪处分,或其职级待遇已属最低无法降低外,均应降低其职 级待遇,中央纪委办公厅《对北京市纪委等关于在党的机关 工作的党员干部、非党干部和在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务干部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是否降低工资问题的答 复》对此早已明确。
      还有一些同志错误地认为,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在一个月内办理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年底参加年 度考核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和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年度 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并应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则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需两次降低其职务层次。
      对此,应当明 确的是,对已在一个月内办理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在年度考核时即可认为已按规定降低了职务层次,不需 再次降低其职务层次。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且按照规定适用政纪处分的, 因政纪处分与党纪处分均基于相同的违纪事实,故处分幅度应大体平衡,也即一般应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
      对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中的领导成员公务员受到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在政纪上应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因实践中由哪个机关履行处分决定机关职责不甚明确,往往在给予其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的同时,通过明确处分执行内容的方式来达到给 予撤职处分的相同效果,即明确降低职务层次后安排其担任非领导职务。
      对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因未担任党 内职务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在政纪上应给予其与撤职处 分相当的处分。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 有担任党内职务,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 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喜***

    2018-04-15 07: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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