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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通用3篇)

合同保全(通用3篇)

y*** 22-11-02 合同

合同保全(1)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被担保方(客户) (以下简称丙方)

为确保乙丙双方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记

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 抵押保险

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 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 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 抵押解除

1、 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 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幸免由甲方支付。

六、 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 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 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二) 处分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 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3、 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 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三) 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 支釜底抽薪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 偿还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3、 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四) 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五)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七、 特别约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

2、 甲方的财产遭受或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3、 丙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 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5、 丙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约能力,乙方认为有必要时。

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甲方或/和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 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八、 甲方声明及保证

1、 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2、 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末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3、 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 如部分呀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面引起的工切损失。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5、 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 末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7、 当甲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财产出租时,甲方必须与承租人认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甲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时,由乙方发函通告承租人迁出抵押财产日起计算30日内,承租人即须无条件迁出;

8、 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以便查验;

9、 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 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

11、 倘有任何诉讼、仲裁或传讯,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乙方;

12、 按照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13、 甲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由变更后的机构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若甲方违反上述声明及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第七条所述处理方式进行违约处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同保全(2)

摘要:

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必然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建立。但是,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的浮上层面。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成为法律的另一重要任务。合同保全制度便是基于这一点而产生的,它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措施,主要形式是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它是合同效力及于当事人的一种例外,具有特殊性。它的适用关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权益,所以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并针对其本身的独特性予以充分的考虑,探索保全制度应用新形式。

关键词:合同保全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人利益保护合同保全的独特性

正文:

合同保全制度的理论来源为合同保全理论。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由此,易得之,合同保全制度的目的便是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以法定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完全实现或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不减少。合同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一、合同保全制度产生的根源

观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合同越来越多的应用于社会生活,各个社会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依自我意志与他人进行各种形式的交往。而合同便是一种典型的自由意志的产物,它在法律的限度内允许当事人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侵犯他人权利行为出现的可能性,或使社会主体更具备了私法上的侵害性。因为,主体在自我利益的趋使下,很容易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或者说产生损害他人利益的心理愿望。

综合分析,我认为,建立合同保全制度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原因:

(1)债务人财产对债权实现的意义。这是设立合同保全制度最直接原因。债权的实现,是以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的。而这种履行能力最根本的便是债务人的财产实力,也就是其实际可支配财产的多少。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代位权是法律给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二者都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关联,合同保全制度可以限制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2)合同适用的广泛性。合同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经济生活的所有方面,如买卖、交通运输、劳务、赠与、委托、借款等等,并也不断渗入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依合同来调解的社会关系多样化,合同在量上大量增加,无疑,客观上也增加了合同违约发生的量。需要有效的法律措施保障合同的履行或履行的可能性。合同保全制度也是应势而生。

(3)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合同当事人为或不为某行为自然会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是受其意志支配的。在合同的履行上也同样,他会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考虑事情,考虑他是否如期履约。如果他认为,按照当事人双方本有合意来履约不利于其利益或利益最大化,他就有可能采取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规避合同义务或致合同义务无法实现,最终导致合同目的如同虚置,债权人利益受损。从这一方面考虑,也确须建立有效的保全机制来限制债务人为所欲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4)社会道德问题。在我国,国民生活水平得以提高,综合素质加强,受教育水平也在逐步上升,但是,无可否认,我国国民的社会道德水平尚有待我们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努力。社会道德是各职业道德、日常生活道德及品德各方面的一个有机综合体。而在当今社会,我们不难接触到有违公共道德和为人基本素养的行为。且,在物质利益横流的社会现状下,诚信这一基本道德观念没有得到足够的实际上的重视,多数情况下,只是做为原则或文件上的东西,而未有真正的实体的机制限制各主体严格按诚信的要求为或不为某行为。那么,就要求一方在对方有违诚信义务时,能得到有效救济。而这恰是合同保全的目的之一。

(5)合同保全制度产生的另一个重大原因是,基于以往法律上的保障债权制度无法及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使得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上出现了重大不足。就要求有另一保障制度弥补这一不足。

综上所述,合同保全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

二、合同保全制度的形式及适用

合同保全制度有两种形式,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

(一)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兼有请求权与形成权双重特点,它是债权的一项权能,是由法律规定所产生,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

A、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已经或将损害债权的处分财产的有效行为

这一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含义:有为处分行为,该行为有损或将损债权,该行为有效。这里所说的处分行为包括:第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其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第二,无偿转让财产。主要是实际交付的赠与财产行为。第三,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我们一般认为,以低于交易地指导坐可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这些处分行为都会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其履行能力。

除了述行为,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19条第3款,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但是,并不是处分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为。如拒绝接受赠与,从事一定的有损财产实力的身份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而应为的处分行为(支付扶养费、赡养费等)等等。在选择适用时应充分考虑具体情况。

2、债务人与第三人有恶意。这是主观要件上的条件。即债务人明知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仍实施该行为;第三人知道债务人行为有损债权人债权仍接受该行为。但是在这一点上,也应当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予以保护。而且应当明确,这里的第三人恶意是指“明确知道”行为有损债权人利益而依旧为之。

B、撤销权行使的注意点

1、行使范围:以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得以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只能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诉讼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第三人①。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A、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②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存在,且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使债权人债权受损。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会使得债务人的实际财产能力不增加,从而影响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而如果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不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话,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没有到期,权利人就无权主张权利。行使①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代位权缺乏前提条件。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③。

B、 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

1、诉讼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不宜以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为共同被告④。

2、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谁提起代位诉讼,就以谁的债权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数额上大体相当。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合同保全制度的独特性

在了解了合同保全制度的两种表现形式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合同保全制度具有其本身特有的独特性。

1、效力及于第三人。合同效力具有相对性,即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在合同的存在期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很有可能会因为利益或客观条件的改变,使得债务人不愿再履行合同。所以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合同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为一定行为,致使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便可以用合同保全制度保护自身利益。

2、债权人是在合同保全中所享有的权利,是特殊的实体权利,有别于其他类似权利。如这里的撤销权有别于合同的撤销权。且,都要通过诉讼才能得以实现。

3、合同担保适用的特殊性。它不以合同的不履行为适用前提。它的适用也不能为债权的实现提供实际的物质基础,无法实际掌握和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在适用的时间上,以合同的有效成立期间为限,即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均可采取。

4、合同保全实现形式的独特性。是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得以实现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只在要件成立即可适用。

5、合同保全制度的适用实现途径的独特性。一般的其他债权担保或者保障制度都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而合同担保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即只有通过诉讼这一渠道才能实现。

③《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四、合同保全制度的发展建议

第一,在立法上,要加强合同保全的重要性。提高合同保全的法律地位,在我看来,缺了合同保全制度就会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问题上出现立法上的空白点,出现法律真空地带,具有极大危险性。所以,要正确看待合同保全的意义及其重要性所在。在立法上,给予其与担保同样的地位。最大限度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二,扩大代位权行使的权利种类。现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是“到期”债权,且排除专属权利。这就大大的削弱了代位权的功能。并且,这也为债务人转移财产提供了空间。债务人可以通过欺骗等方式将其非专属权利收益转化为专属权利收益。所以,应适当扩宽代位权行使的权利种类。

第三,加强制度的程序规范性。在诉讼中,债务人、债权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及诉讼的其他程序问题有待更科学合理的处理方式。在法律上,完善有关的程序性问题规定。

第四,增加合同保全的实现途径。合同保全只能通过诉讼得以进行,这是它的特点之一,但是,实现手段单一不利于发挥其作用。我认为,法律可以赋予公证机关处理合同保全的权力。通过公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和相关法律事实,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在这一情况下,债权人得到公证之后,如果依然实现受阻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语:

合同的重要性不断增加,与合同相关的制度的重要性也必然随之提升。合同保全制度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在合同关系出现瑕疵时的救济作用是重大的。虽然,现阶段尚不如担保的作用重要,但是,我觉得,合同保全制度的适用已渐具有了普遍性。我们应当对其加以更大的关注。

参考书目:

①《合同法》第三版,曾宪义、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相关《合同法》法规:

①《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②《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


合同保全(3)

保全服务合同

保全服务消费者: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保全服务提供者名称: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就系统保全服务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 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

为维护双方权益,乙方应向甲方解说本合同的主要条款、乙方因执行本合同保全业务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后,双方才开始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保全服务期间

本合同的保全服务期间为________年____个月。

本合同的保全系统与器材的装置施工期间为_______日,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开始施工。

第一款保全服务期间,自乙方的书面“保全服务通报”所定防护服务开始日起算。

第三条 保全服务的标的物及范围

一、标的物名称:

二、地址:

三、范围:如附图红线标示内区域。

第四条 保全义务

一、乙方应确保提供本合同所定的各种保全服务。

二、乙方就各项安全配合防范注意事项,须对甲方尽告知说明的义务。

三、乙方及其保全人员或使用人就所知悉的秘密事项,不得泄漏。

第五条 保全服备作业

一、乙方提供 口专线 口电话线 保全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所需的器材设备,并负责设计完成安装。

二、本系统的功能为乙方在防护时间内,运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监视本系统的反应,在侦知有人或异物等侵人防护区域时,及时发出异常或警示信号,并立即派员前往标的物现场查勘。如确属有人或异物等人侵,即一面监视现场,一面通报公安机关与甲方会同处理。

三、为维护标的物安全,履行防护服务的义务,乙方应执行下列事项。

(一)每__________个月至少于通知甲方后,依约定时间派员检查标的物安全状况_____次,并提供有关建议。

(二)每__________个月至少派遣巡逻车辆巡视标的物环境______次,并提供有关建议。

(三)乙方应对甲方的保全系统运作,自装设开通日起算,至少每_____个月于会同甲方后做定期检修测试与保养,以维护运作正常。

第六条 传讯方式

由甲方  口委由乙方向电信公司申请架设专线一条  口提供一般电话线,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作为本系统由标的物连接乙方管制中心间的自动传递警讯的路线。

第七条 防护时间

一、本系统的防护时间如附表。

二、乙方对甲方标的物的防护时间以甲方设定时间为准。防护时间开始时甲方将本系统予以“设定”,将防护责任移交乙方,至防护时间结束时,解除本系统的设定,由甲方将防护责任收回自行负责。

三、甲方如有特殊情事需延长或缩短防护时间,或需将本系统予以连续设定或不设定,应于事前通知乙方。

四、口甲方未在约定的起讫时间将本系统予以设定或解除,而有延后设定或提前解除的情事,其延后设定时间超过______小时(不得超过2小时),提前解除时间超过30分钟的,乙方应向甲方查询。

口甲方未在约定的起讫时间将本系统予以设定或解除,乙方不负责向甲方查询。

第八条 保全系统与器材的归属及修复事宜一、保全系统与器材由乙方提供的,其所有权归属乙方。但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二、非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任意拆卸或改变在标的物内装置器材的位置。因房屋修缮等原因需移动器材的,甲方应于______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办理完成后,甲方应给付经双方约定的拆迁与改装费用。

三、本系统器材的损坏失灵,由乙方免费修理。但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所致的,其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本合同服务期间届满或终止后,甲方允许乙方进人标的物内拆回保全器材,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拒绝。但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所在、行踪不明的,甲方同意由乙方会同当地的村(里、邻)长进入甲方标的物内,拆回属于乙方的保全器材。

第九条 紧急处置

为便利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保全义务,甲方授予必要的权限,并将标的物有关房门钥匙密封,交由乙方保管,乙方不得复制该钥匙。

在防护时间内,乙方于防护区域内有事故发生时,除即为紧急处置外,并即通报警方及甲方会同处理。

甲方未将标的物有关房门钥匙,交由乙方保管的,在防护时间内,乙方在防护区域内有事故发生时,应即通知甲方紧急联络人及警方到场共同进人查看标的物,其情况紧迫的,乙方可采取必要方法进入标的物并为紧急处置。前两款情形,乙方应于事后将处理状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 协力义务

一、为乙方设计与安装保全器材的需要范围内,甲方应依乙方的请求提供必要资料。

二、甲方应协调大楼管理人员或驻卫人员,遇有紧急情况,大楼管理人员或驻卫人员必须于接到乙方通知在保全人员到达时立即开门,以便保全人员进入作紧急处理。

三、凡装有紧急通报器者,如须试验机器性能,甲方应先通知乙方,并须在约定时间内试验。如因误触紧急通报器,而致乙方出动勤务时,甲方应按乙方出勤状况酌付出勤费______元(额不得超过______元)。但甲方无过失的,己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甲方于设定本系统前,应确实检查标的物内是否暗藏人员。

五、甲方知悉或发现停电、停话或修理电话等通知或征状时,应即通知乙方。

六、本系统无法设定时,甲方应速与乙方联络,乙方应即派员前往检修。

七、甲方或甲方紧急联络人接获乙方紧急电话通知后,应立即赶往标的物现场,确认状况及会同清查有无财物损失。

八、甲方如须迟延离开标的物时,应尽速通知乙方。

九、甲方指定的紧急联络人、电话号码及标的物门锁,如有变更,应尽速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

乙方就本合同防护时间以内,因本系统设计错误、器材或设备失灵、人员失误或泄漏秘密,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义务,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乙方依前款规定负损害赔偿的,以甲方因被盗所受的财物损失为原则,并以金钱赔偿为限。但原物寻获时,甲方可退还所受的赔偿金卜取回原物。

甲方应在损害事故发生(发现)时起______小肘内报警处理,并于______日内以书面向乙方提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证明文件及附客户损失清单(记载损失财物名称、数量、进价及总金额等)。

为办理损害赔偿事宜,甲方应提供有关账册、凭证及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请求方式

乙方因前条第一款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甲方于损害发生后依第十一条第三项申报损失,在未超过人民币______元的范围内,由乙方依据甲方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二、甲方主张其损害逾前项金额的,在甲方举证证明其损失财物的名称、数量、进价及总金额后,由乙方按甲方的实际损害负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但其损失财物为金钱、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其赔偿标准如下:

1.金钱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保险柜)的,赔偿人民币______元,其未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保险柜)的,赔偿人民币______元。

2.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每件价值在人民币一元以上的,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保险柜)的,赔偿人民币___元,其未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保险柜)的,赔偿人民币______元。

前款第二项情形,甲方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 投保责任险

乙方应就执行本合同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保险证明单影本并作为乙方应交付甲方文件之一。

第十四条 免责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天灾、地变、台风、洪水、战争、*、交通管制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所造成损失的,但因乙方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二、在防护区域外或防护时间以外,所发生的损失。

三、乙方于案发当时立即捕获主要暴徒窃犯送公安机关法办的。

四、甲方将部分区域解除防护(旁路),而非因系统设计错误,

并能证明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并经乙方告知不得解除。

五、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自行改装、拆迁、破坏本系统上的有关器材、线路,造成本系统未能依原设计侦测或传讯。

六、甲方改变标的物所属门窗、墙壁,而未通知乙方配合变更设计或更换器材,但乙方知悉甲方变更的情事而未提供建议的,不在此限。

七、因甲方发生债务纠纷,乙方已尽防范义务并报警处理,仍无法阻止债权人强行搬走的财物损失。

第十五条 过失相抵

乙方就执行本合同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的,

二、甲方未交钥匙给乙方,致使乙方保全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虽已及时赶至现场,但无法及时进入检查捕贼的。

第十六条 电讯不能传递的处理

因电力公司或第三人的施工、停电等外力因素,致保全系统电讯不能传递,在设专线的情况下,乙方应即通知甲方;在使用电话线的情况下,在定测时间_____内发现电讯不能传递的,应在发现时即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款通知甲方,对因此所生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未采取必要的协力义务,而乙方已尽必要防范义务,因此所生损害乙方免责。

因电讯不能传递或其他情形,无法通知甲方时,或在定测时间前发生的损害,乙方就此已尽必要防范义务,对甲方因此所受损害,每一事故乙方赔偿人民币______元,但同一事故赔偿不超过人民币______元。 第十七条 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提供人民币______元(不得超过每月保全费用之两倍)作为保证金,交付乙方。

前款保证金于本合同期满服务终止时,应由乙方在(7日)内拆回本系统的全部器材同时,原数无息退还甲方。

第十八条 保全费用

自乙方“保全服务通报”所定的防护开始日起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应按月给付乙方人民币______元(内含服务费______元、专线月租金——元及营业税______元),付款方式以_______个月为一期,

口于每期开始前_______日内

口于每期届满前_______日内,以下列方式之一给付;

口由甲方以现金或即期支票自行缴人乙方所指定的账户

口由乙方派员前来收取

口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保全费用的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全费用可以经双方书面同意作适当调整:

一、自乙方开始服务日起,每逾一年,遇有物价重大变动的。

二、因扩大、缩小保全防护范围的。

第二十条 施工费用

本系统第一次设计、器材及施工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嗣后如有必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费用亦由甲方负担。

前二款所需费用及合同终止后的拆除费用,应由乙方开列明细表,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施工。

乙方应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甲方并应配合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续约

本合同期满一个月前

口甲乙双方未以书面通知他方不续约者

口乙方应通知甲方合同期满,并获得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继续有效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亦同。

第二十二条 暂停服务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服务,在通知到达时生效。乙方不得收取暂停服务期间的服务费,但专线费用仍由甲方负担,乙方应代甲方缴交。

暂停服务期间累计超过_______日者,乙方可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曾因故暂停服务,应于恢复服务期间,按暂停日数延长本合同的执行,以抵补中断的时日。

第二十三条 甲方终止合同

甲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在通知到达乙方后14日生效,但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者,在通知到达乙方后30日生效。甲方亦可支付上述预告期间的服务费,实时终止本合同。

甲方无正当理由而终止本合同者,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元(不得逾一年应收保全费用与终止前已收费用的差额),但合同已履行逾一年以上的;不在此限。

第一款情形,乙方应将已收甲方终止生效日后未到期的保全费用;连伺保证金,在终止日起算10日内返还,拆除器材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书面终止合同时,在通知到达乙方后生效。乙方应于终止日起10日内返还已收甲方未到期的服务费用及保证金,并自行负担拆除器材的费用。甲方如受有损害,并可依本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一、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损坏乙方的器材的;或甲方有其他违约事由的。

二、因天灾、地变;台风、洪水、空袭;爆炸、战争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对甲方继续提供防护服务的。 三、甲方积欠第18条应缴的费用,经乙方以书面通知催收仍未于7日内缴费,而无正当理由者,乙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停止服务,并拆回所装置的器材

四、乙方有其他正当事由的。

乙方依前款第一至三项终止合同时,在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依前款第四项终止合同时,在通知到达甲方后14日生效,但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在通知到达甲方后30日生效。

乙方依前两款终止合同时,应在终止日起10日内返还已收甲方终止生效日后未到期的保全费用及保证金,并在终止日起7日内拆回本系统的全部器材,自行负担拆除器材的费用,甲方不得拒绝乙方拆回本系统的全部器材。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损坏乙方器材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可以甲方的保证金抵偿损害,如有不足并可另行求偿。

第二十五条 其他协议事项

一、本合同书后附的装置器材数量表、保全系统设计图、保全系统开通时由乙方送交甲方的“保全服务通报”及其他相关附件或协议书,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如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无法送达时,即以紧急联络人为代收人。

第二十六条 诉讼管辖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及诚信与平等互惠原则公平解决。本合同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甲方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并各执一份正本,以资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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