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啊!啊!伤残赔偿
2011年3月25日我爸爸在的一间工厂工作时不慎右手除尾指四根手指被锯片切断。虽然经过手术后把不完整的手指接上但还是失去知觉。 他是劳务公司派去工厂的工作4年了。买了保险。大概评到5到6级伤残。公司是有责任的。公司应该赔偿多少啊。我因该怎样去维权啊? 请真确认真回答。谢谢!
1、你爸爸2011年3月25日工作时不慎右手除尾指四根手指被锯片切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2、“虽然经过手术后把不完整的手指接上,但还是失去知觉”,最高可鉴定为六级伤残。 3、你爸爸属于劳务派遣制员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工伤待遇将由工伤基金项下支付,这有助于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公司会相对积极的为你爸爸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你爸爸而言应该是件好事。
4、由于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你爸爸自己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工厂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希望你们能够抓紧工伤认定的进度,切勿错失认定时机,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5、无论是你爸爸还是工厂,都不愿意发生工伤事故,且你爸爸有工伤保险,工伤待遇也不是由工厂和公司支付,相信工厂及公司会按规定为你爸爸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故现在的关键是先救治你爸爸的伤情,然后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建议尽量避免类似“公司是有责任的,公司应该赔偿多少”说法,以避免引发工厂及公司的逆反心理,延误工伤认定时间,增加认定难度,岂非得不偿失?! 6、六级伤残的工伤待遇,可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去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具体赔偿项目见2楼...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关于工伤另有约定的,可以按规定的内容来操作,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应该先与劳务公司、工厂进行三方会谈,明确责任,先进行商讨,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赔偿多少,如果是协商,那就不好说了。如果是法院,那么会按照伤残程度、责任份额、家庭状况来综合评定
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由劳务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应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应当在事发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赔偿数额。 1、可以要求12个月的停工留薪。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可以要求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应当有相关票据。 4、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建议做劳动能力鉴定,这对以后的追偿有利。 。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赔偿的费用一般为医疗费、伤残补助、医疗期间工资补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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