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关于盘锦户籍政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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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在2007年初出台的《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户籍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在该市城区已购住房,有稳定职业,身体健康,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外省、市人员,经本人申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户籍迁入城区。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在市辖县企业工作,同时通过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可将户籍迁入城区。
市辖县企业因工程技术需要聘用的外省、市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可将户籍迁入城区。 辽宁省户籍政策发生重大改革。其中最具“震撼力”的,就是彻底打破城乡户籍坚冰,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方式,按照居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印发并开始执行,有关部门还将就其中部分具体内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早在几年前,辽宁省便已经开始尝试打破城乡户籍“二元制”划分模式。此次出台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今后,全省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今后,《暂住证》在辽宁省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证》。规定要求,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居民,就要申领《居住证》。同时,如果在暂住地办理工商登记、务工就业、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事项时,都要使用《居住证》。 规定还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进行了具体说明。
今后,省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省辖市,下同)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年终由迁入地与迁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则另行制定。 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或者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户口异地迁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予以转移,在迁入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跨省流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答:依据规定,立户、分户需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如下: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户口簿》;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农村的可提供宅基证);4.结婚立户的还须提供《结...详情>>
问:最近关注第三方应用商店,想找一些关于第三方应用商店的数据,有什么相关资源可以分享...
答:不是那个圈子的 很难知道这个东西详情>>
答:这个看你是局域网共享 还是网络共享 如果对方电脑还没开机是不是就不能看到他共享的文件? 看来你问的是局域网 文件共享 是的他没开机 你是看不到他机器上的东西 这...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