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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拆迁、房屋买卖步骤错误产生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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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拆迁、房屋买卖步骤错误产生的法律问题?

因为拆迁人(甲 公司)在拆迁地(集体土地),没有房产调换给被拆迁人(乙),被拆迁人(乙)在拆迁地没有户口,且只有这间唯一的住所,拆迁人不搞回建房,别人都得宅基地 重建房屋,就被拆迁人(乙)没有,拆迁人(甲公司)就与拆迁地有房产的所有权人,某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B),用于安置被拆迁人(乙)。

备注:以后该B合同给被拆迁人(乙)带来不尽麻烦。

 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乙)房产证合法房产建筑面积为100(土地证上房屋投影外的土地,未得到补偿),2007年拆迁,却按2003年拆迁标准进行补偿(不按2004年、2005年已经有新的补偿标准),即使按2003年标准,政策标准可产权调换安置面积100,拆迁人(甲公司)与被拆迁人(乙)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置换补偿安置协议(A),约定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某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商品房的地点、楼号、面积80(80<100)平米面积,原因是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声称只有面积80的房子或者面积更小的,其它少的面积(100-80的面积)拆迁人(甲公司)按2003年拆迁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疑问1:因为土地是集体土地,别人有户口的都得宅基地,土地证上房屋投影外的土地,未得到补偿,说那一部分是给生产队的,属于集体,但被拆迁人(乙)不享有,法律上会因为没有户口,这部分土地得不到补偿吗? 

2007年某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和拆迁人(甲公司)先让被拆迁人(乙)先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交付了该房的定金,但正式签订该购房合同(B)时拆迁人(甲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没有通知被拆迁人(乙)来在落款处签字盖章(甲公司和丙公司都有乙的电话),事后甲和丙公司,也不给在该买卖合同(B)原件买受人落款空白处,补签乙的名字,被拆迁人(乙)只有拆迁人(甲公司)盖有公章的B合同复印件,并注明了与原件相符。

 疑问2:开发商(丙公司)让被拆迁人(乙)签《购房定金协议》,明知实际买受是拆迁人(乙),而正式购房合同却不让被拆迁人(乙)签,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有问题和责任吗,属于欺诈吗?

 该合同(B)首 页买卖当事人写明是出卖人是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合同写的买受人是被拆迁人(乙),但该房买卖合同的结束部分落款买受人没有被拆迁人(乙),该合同落 款买受人签章处是拆迁人(甲公司)公章,但没有签名,不过合同的齐缝章是拆迁人(甲公司)的。拆迁人(甲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都声称,该购房款 已于2007年转到丙公司名下了,该合同没问题,到时间(2008年2月28日)收房就是了。

疑问3:由于该合同(B)开始和末尾落款买受人问题,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买受人到底是谁?听说合同(B)是无效合同,拆迁人(甲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可自行解除合同,如果真的解除合同(B),被拆迁人(乙)可否向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主张权利?

收房时间到了以后,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通知被拆迁人(乙)验房收房,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时间1年多,收房经历了5个阶段(具体看结束部分说明)后,说合同(B)不能在房产局备案,需要和被拆迁人(乙)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C),才能得到如伙同通知书,去验房收房。

疑问4: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是房屋买卖的前置必要条件吗?没有备案房屋买卖合同(B)就不能根据合同条款去验房收房吗?合同没有规定、法律有规定吗?既然知道房屋买卖合同(B)不能备案,干嘛当初合同签订不说,过了那么久才说,是否可以认定为合同欺诈?

另外,从当地建筑质量监督站了解到,房屋买卖合同(B)所购房屋实际竣工备案日期为2009年3月13日 ,但房屋买卖合同(B)2008年2月28日为交房日期。如果交房就意味违反法律要受重罚,因此找理由拖延交房,或者通过把房屋买卖合同(B)作废达到逃避违约的责任。同时拆迁人(甲公司)再次过程当中,与其勾结,既不验房,也不收房,让被拆迁人(乙)着急,以达到把房屋买卖合同(B)作废目的。从而逃避房屋买卖合同(B)欺骗被拆迁人(乙)责任。还有从房产管理局了解到,2007年10月10日合同(B)签订之日,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还有20多套面积大于80平米的住宅没有出售,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 (或者可能和甲公司勾结---不知道能否按逻辑推理认定),让被拆迁人(乙)签订了按拆迁政策和实际合法建筑面积本应为安置100平米的拆迁协议(A), 变为了80平米的拆迁协议(A)。能不能让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赔偿损失?因为那20平米的面积是按800元/平米做货币补偿的,而购房合同(B)单价 为2000元/平米。

疑问4补充:上述,是否可作合同欺诈或其他什么责任的依据吗?证据充分了吗。

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C),不能加入原来合同(B)的前因后果在合同(C)中,不能修改开发商(丙公司)提供不利于被拆迁人(乙)的条款。该新的房屋买卖合同(C)除了上述不利于因素外,2007年合同(B)面积80平米和该新合同(C)面积78平米,少了2平米,当然2007年的房屋买卖合同(B)和2009年该新合同(C)房款总金额也不一样(少了),不能改合同(C)的面积78平米和原来合同(B)面积80平米一致,原因是房产局登记预售面积为78要和房屋买卖合同(C)的面积78要一致,不然不能在房产局进行合同备案。同时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不同意在合同中补充说明作废合同(B),重新签房屋买卖合同(C)的情况和原因,也不同意三方就前因后果写下会议纪要,作为房屋买卖合同(C)的附件。

疑问5: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和拆迁人(甲公司)把原2007年购房合同(B)作废,是否合法,为什么?如果需要重新签合同,怎样才能保证被拆迁人(乙)保证原有的权利和政策。

期间拆迁人(甲公司)也是拖拖拉拉的,并拒绝做收房人和验收人。经过咨询和查询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发现房屋产权,因房屋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转移、变更时,产权人应当在发生产权转移、变更事实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

疑问6:像目前这种情况,因为之前被拆迁人(乙)不知道“产权调换”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好产权预告登记,但拆迁人(甲公司)应该知道,2007年到现在2009年却没有按流程执行,去房产部门登记,并且想通过作废2007年购房合同(B)使被拆迁人(乙)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C), 被拆迁人(乙)应如何主张,该安置房(产权调换)给被拆迁人(乙)?怎么样才算完整、合法的交付和交付完毕给被拆迁人(乙)?目前被拆迁人(乙)不能验房和收房,拆迁人(甲公司)有无责任,是直接责任呢,还是连带责任,或者是间接补充责任?是什么法律责任?是不是,还是要按“产权调换”的流程再走一遍才是安全可靠的。

  给些建议、经验或指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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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8-03-26 03:12:14
      你把题搞得这么长,是不是不想让人回答啊?太乱了。让人头大,加分吧!哈。
    疑问1:因为土地是集体土地,别人有户口的都得宅基地,土地证上房屋投影外的土地,未得到补偿,说那一部分是给生产队的,属于集体,但被拆迁人(乙)不享有,法律上会因为没有户口,这部分土地得不到补偿吗? 
    :集体土地是在当地有农业户口有村民的村集体所有,没有当地农业户口,就没有土地,没有土地就没有土地补偿,这太正常了。
       疑问2:开发商(丙公司)让被拆迁人(乙)签《购房定金协议》,明知实际买受是拆迁人(乙),而正式购房合同却不让被拆迁人(乙)签,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有问题和责任吗,属于欺诈吗? 这应该开发商(丙公司)把工程承包给拆迁人(甲公司)进行开发了,只要有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就是合法的,(看看有没有批件吧)。
       买受人应该就是被拆迁人(乙)。补签属于对合同的追认,既然乙补签了,这合同就生效了。 疑问3:由于该合同(B)开始和末尾落款买受人问题,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买受人到底是谁?听说合同(B)是无效合同,拆迁人(甲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可自行解除合同,如果真的解除合同(B),被拆迁人(乙)可否向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主张权利? 买受人应该就是被拆迁人(乙)。
      合同既然相关各方都签字了这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由法院认定,不能是“听说”。 开发商(丙公司)也是合同当事人,被拆迁人(乙)可否向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主张权利。 疑问4: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是房屋买卖的前置必要条件吗?没有备案房屋买卖合同(B)就不能根据合同条款去验房收房吗?合同没有规定、法律有规定吗?既然知道房屋买卖合同(B)不能备案,干嘛当初合同签订不说,过了那么久才说,是否可以认定为合同欺诈? :能不能备案是开发商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事,应该是开发商缺少某个手续了,只要政府同意补手续,且能够补得上,就不构成合同“欺诈”。
       但造成的延期交房,乙有权请求赔偿这一期间的租房费用。 另外,从当地建筑质量监督站了解到,房屋买卖合同(B)所购房屋实际竣工备案日期为2009年3月13日 ,但房屋买卖合同(B)2008年2月28日为交房日期。如果交房就意味违反法律要受重罚,因此找理由拖延交房,或者通过把房屋买卖合同(B)作废达到逃避违约的责任。
      同时拆迁人(甲公司)再次过程当中,与其勾结,既不验房,也不收房,让被拆迁人(乙)着急,以达到把房屋买卖合同(B)作废目的。从而逃避房屋买卖合同(B)欺骗被拆迁人(乙)责任。还有从房产管理局了解到,2007年10月10日合同(B)签订之日,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还有20多套面积大于80平米的住宅没有出售,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 (或者可能和甲公司勾结---不知道能否按逻辑推理认定),让被拆迁人(乙)签订了按拆迁政策和实际合法建筑面积本应为安置100平米的拆迁协议(A), 变为了80平米的拆迁协议(A)。
      能不能让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赔偿损失?因为那20平米的面积是按800元/平米做货币补偿的,而购房合同(B)单价 为2000元/平米。 疑问4补充:上述,是否可作合同欺诈或其他什么责任的依据吗?证据充分了吗。 :前边说了,是开发商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事,与乙无关。
       就算是构成欺诈,由于乙在签订合同前就应当验看相关手续,即时效应当从签订合同时计算,因合同欺诈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已经超过期限了。 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C),不能加入原来合同(B)的前因后果在合同(C)中,不能修改开发商(丙公司)提供不利于被拆迁人(乙)的条款。
      该新的房屋买卖合同(C)除了上述不利于因素外,2007年合同(B)面积80平米和该新合同(C)面积78平米,少了2平米,当然2007年的房屋买卖合同(B)和2009年该新合同(C)房款总金额也不一样(少了),不能改合同(C)的面积78平米和原来合同(B)面积80平米一致,原因是房产局登记预售面积为78要和房屋买卖合同(C)的面积78要一致,不然不能在房产局进行合同备案。
      同时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不同意在合同中补充说明作废合同(B),重新签房屋买卖合同(C)的情况和原因,也不同意三方就前因后果写下会议纪要,作为房屋买卖合同(C)的附件。 疑问5: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和拆迁人(甲公司)把原2007年购房合同(B)作废,是否合法,为什么?如果需要重新签合同,怎样才能保证被拆迁人(乙)保证原有的权利和政策。
       :未经合同的另一方拆迁人(乙)的同意,开发商(丙公司)和拆迁人(甲公司)不可以解除该合同。 这条乙占理了。如果真如此,乙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 疑问6:像目前这种情况,因为之前被拆迁人(乙)不知道“产权调换”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好产权预告登记,但拆迁人(甲公司)应该知道,2007年到现在2009年却没有按流程执行,去房产部门登记,并且想通过作废2007年购房合同(B)使被拆迁人(乙)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C), 被拆迁人(乙)应如何主张,该安置房(产权调换)给被拆迁人(乙)?怎么样才算完整、合法的交付和交付完毕给被拆迁人(乙)?目前被拆迁人(乙)不能验房和收房,拆迁人(甲公司)有无责任,是直接责任呢,还是连带责任,或者是间接补充责任?是什么法律责任?是不是,还是要按“产权调换”的流程再走一遍才是安全可靠的。
       :凡是法律有规定的事,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法律,都应当遵守该法律规定。所以,乙不可以用“不知道”说事儿。 。

    I***

    2018-03-26 0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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