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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是否具备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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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是否具备诉讼主体

某县的一基层派出所雇用的临时工,在雇用时和雇用过程中并没有经县公安局同意和办理任何手续,当劳动者与派出所发生劳动争议时,该派出所是否具备被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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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07 11:21:24
    安派出所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理由是:(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2)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请***

    2019-04-07 11:21:24

其他答案

    2019-04-07 11:32:49
  •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特殊派出机构,与公安局的科室平级,区别在于派出所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主体资格。
    但无论是公安局或是派出所,都是行政执法部门而不是企业法人单位,都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即不能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出现用人问题时,只能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张***

    2019-04-07 11:32:49

  • 2019-04-07 10:51:36
  • 派出所当然不是独立法人!

    胡***

    2019-04-07 10: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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