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通知(合集6篇)
关于转发通知(1)
各区县旅游局,礐石风景区管理局、各旅游企业:
现将市三防指挥部《关于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提前做好台风“鲇鱼”防御工作的通知》(汕府防电〔20xx〕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各旅游企业要切实贯彻落实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从严落实防台风工作责任,高度关注台风动态,加强值班值守,立足于台风正面影响我市的最不利因素,用最大的努力作最充分的准备,提前、扎实做好台风“鲇鱼”防御工作,落实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各项防御措施。
二、突出重点落实防御。台风影响期间临近国庆假期,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各旅游企业要把确保游客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视做好海岛、滨海、山地旅游安全防范工作。一是各旅游景区(点)要加大对本单位海滨休闲游乐场所、涉水游乐项目以及滑坡、坍塌等次生灾害易发部位的`自查力度,把隐患当作事故,抓紧落实整改;二是各旅行社适时调整旅游线路,台风影响期间勿带团队到海岛、滨海、山地旅游景区(点)旅游;三是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旅游企业防风防汛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并落实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按要求适时关闭旅游景区(点),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和警示提示,提醒游客和旅游企业做好安全防御。
三、加强落实信息报送。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防信息报送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信息报送和灾情统计上报工作。9月25日开始至台风影响结束,各区县旅游局于每天15时前,将防台风“鲇鱼”工作情况及有关灾情,以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至市旅游局。
特此通知。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转发通知(2)
各股份制试点企业:
现将财政部(92)财会字第58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该补充规定仅限于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执行。
凡经国家批准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可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该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市税务局备案。
附件: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2)财会字第58号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经同国家体改委研究,现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试行。
各企业可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税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我部。
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了满足股份制试点企业发行的股票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现对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会字第27号文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简称《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外币业务
1.《会计制度》中的外币帐户是指发生外币业务的货币性帐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
2.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应按国家外汇牌价进行折合。如企业自外汇调剂中心购入外币所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国家外汇牌价有差额的,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牌价进行折合登记有关帐户,其差额单独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进行记录和反映,随购入外币的使用而转销。如企业在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外币,其同帐面汇率计算的差额,应先弥补调进外汇发生的价差,弥补后仍有剩余的,应列作当期收益。
3.月份和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其同帐面汇率计算的差额,列作汇兑损益。在编制期末会计报表时,应将有关货币性帐户的外币金额及其折合率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年度终了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前,如发生有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幅度较大时,应对上年末外币帐户的余额按调整后的折合率进行折算,折算后的数额与原帐面数额的差额,可区别情况处理: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收益或虽为汇兑损失,但该损失占上年实现利润的比例不足5%的,可不进行调整,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损失,且数额较大或占上年损益的比例大于5%的则应对上年末会计报表加以调整,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坏帐准备
企业的应收帐款应提取坏帐准备。提取坏帐准备的计算方法,以及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采用的计提方法及提取比例与国家统一规定不一致的,在企业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可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后申报纳税。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差异,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将其差异予以说明。
三、关于存货
企业的'存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孰低的方法进行计算。
在确定存货的历史成本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企业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历史成本的,应调整存货的帐面价值,其调低部分计入本期损益。企业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如税务规定有要求,应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后申报纳税。
存货估价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存货可变价值低于历史成本的差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栏内加以注明。
四、关于长期合同工程
长期合同工程是指建筑一项资产或构成一个单项工程的几项资产,合约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以上期间才能完成的合同,建造资产的合同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也包括在法内。
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应当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进行会计处理。完
关于转发通知(3)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商业汇票业务。向企业积极宣传商业承兑汇票,选择并鼓励一些资信情况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在商品交易中签发、收受、转让商业承兑汇票。
二、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对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效益好、社会信誉优良的优秀客户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授信额度内开办贴现业务。
三、经总行授权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分行,可集中辖内已贴现的票据,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
四、各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时,除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认真审查其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防止申请单位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信用或资金。
五、各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根据金额大小,按规定权限审批。对未经有关人员审批或越权审批的,会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会计处理手续。在具体办理时,除按《支付结算办法》和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必须认真查验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增值税发票和货物发运证件的复印件,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同时,应向承兑行按规定进行详细查询(包括确定票据真伪;要式是否相符;有无其他问题等)。对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各行不得受理贴现。收款人不在本行处开户的,不得对其办理贴现业务。
各行应积极开展跨系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业务,并通过承兑行的同城系统内有关行处验证真伪。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继续实行限额授信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六、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按重要空白凭证统一由会计部门管理。凡是由其他部门保管的,一律要限期尽快移交会计部门。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一律不得预先对企业单位发售,只准申请一笔办理一笔。会计部门对空白重要凭证的保管、领取、使用、作废、收缴、销毁各环节要严加管理和控制,并建立领发环节的核对制度,以防止丢失、冒领和盗用事件发生。
七、承兑行应建立收到委托收款商业汇票登记簿,并详细登记签收日期和划款日期,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划款。
八、各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要求,对所辖分支机构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付款业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于7月底前报送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
(1998年6月3日 银发[1998]2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施行以来,企业之间使用商业汇票有了较大发展,对规范企业信用行为,防止企业货款拖欠,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商业汇票的'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些银行的营业机构结算纪律松弛,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无理拒付;二是有些银行对承兑行的授权过于集中,只授权到省级分行,给企业单位申请承兑带来不便;三是有些银行片面强调承兑风险,要求承兑申请人缴存高额承兑保证金;四是有些银行没有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造成下级行过量承兑,或者对资信不好的企业随意承兑,形成承兑风险;五是有的银行不严格审查票据承兑、贴现条件,办理无商品交易汇票的承兑、贴现,造成银行资金被套取。这些问题既影响商业汇票的发展,也造成商业汇票风险。为此,现将加强商
关于转发通知(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就有关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营业部和县支行在办理贴现时,其贴现放款纳入上级行核定的贷款限额和年度计划之中,总行不单独核批贴现贷款计划。因办理贴现而超过贷款限额的,要提前向上级行申请追加限额。
二、农发行各分支机构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必须经信贷部门初审,会计部门负责人复审。会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可拒绝办理具体手续。
三、为了保证农发行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动,在我行办理贴现后取得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粮棉油收购、调销及粮油加工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需要。
四、向农发行申请贴现的条件除坚持《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必须是属于农发行业务范围并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政策性企业。各级行不得对非农发行业务范围和没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业务。
五、为粮棉油政策性企业办理贴现而发放的贷款,纳入粮棉油贷款总额一并进行库贷比例考核。
六、对各分支机构再贴现额度的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农发行各分支机构再贴现额度最高不能超过该行实际贴现额的50%。
七、农发行办理的贴现业务在现有会计科目“160贴现”科目中核算;再贴现业务在“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中设专户核算;并按季上报总行资金计划部。
八、根据农业政策性资金营运和管理的特点,我行暂不办理转贴现业务。
九、各分行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汇报,总行信贷部将牵头并根据执行情况,尽快制定和下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实施细则》,用于规范和指导分行工作。
附: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通知(5)
现将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50号文《关于加强对各地证券期货业财务监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接文后,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文件中所列重点调查内容于12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
通讯地址:海淀区阜成路15号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电话:8416955
附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对各地证券期货业财务监管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证券业和期货业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有关制度不明确,规章不统一,使许多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心)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切实加强对经营证券、期货业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分业管理的原则,我部国债司将会同商贸司共同制定专门的“证券、期货业财务管理制度”。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证券、期货业财务管理的机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商品期货交易所以及允许兼营证券或期货业务的机构。对这些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内部分工,地方财政、银行等部门办的证券公司(含股份制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财务由国债司及地方财政部门归口管理:“三大证券”、中证交等中央级金融信托机构证券部的财务由商贸金融司归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证券登记公司、商品期货交易所以及兼营证券或期货业务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资本金的构成及其来源情况;
2.负债的结构及各项负债的.计价核算情况;
3.资产结构及其运营情况;
4.长、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核算及其损益的财务处理情况;
5.证券自营与代理、期货自营与代理的财务处理情况;
6.期货经营业务损益的财务考核及相关处理情况;
7.证券、期货交易自营与代理业务保证金的财务管理情况;
8.现金资产的财务管理情况;
9.现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成本
关于转发通知(6)
关于转发讲话的通知
各市(地)农委:
2009年底,农业部召开了部分省区农业综合执法座谈会,陈晓华副部长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现将《陈晓华副部长在部分省区农业综合执法座谈会上的讲话》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农业部《意见》下发一年来,我省各地立足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实现三年工作目标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也应看到,我省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省尚有部分市县仍然没有实行综合执法,已经开展综合执法的.机构中,还有近三分之一没有经过当地编制部门批准,属临时或松散形组织;二是部分市县虽然有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但工作力度小,履职能力弱,甚至个别机构全年没有一次行政执法行为,没有履行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三是部分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条件十分落后,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没有必须的执法装备和经费,这些都距规范化建设要求差距较大。为更好地落实陈晓华副部长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点,要按照“组建、提升、完善”的原则抓好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具体要求是:
1、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各级推进综合执法的自觉性。执法体制改革必然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整合、人员调整和组织架构,牵扯各方利益。各地农委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农业部《意见》和陈部长讲话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把推进综合执法纳入到整体工作去谋划、去部署,坚决完成三年工作目标。
2、进一步理清思路,加快推进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综合执法的核心和重点是农业部门内部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和整合,以期达到相对集中。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准确领会文件精神,已经开展综合执法的地方,应保持机构相对稳定,未开展综合执法的地方可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在县种子管理站原设机构的基础上,经过当地编制部门批准,整合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3、进一步提高标准,强化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今年,省农委继续一手抓机构组建,一手抓规范化建设。围绕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执法队伍要求,上半年对部分执法骨干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在全省范围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评比活动(具体评比办法另行通知),各地要继续按《黑龙江省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标准抓好本地的规范化建设。省农委将对规范化建设好的综合执法机构优先给予推荐表彰和项目支持。
4、进一步加强督导,确保按期完成体系建设任务。今年是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三年目标的关键一年,省农委继续加强对各地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的督导检查,适时召开推进综合执法专题工作会议。各市地农委也要梳理推进综合执法的工作思路,确定2010年新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目标及相关责任人,并于3月底前上报本市(地)的推进方案,同时也要加大对县级农委推进综合执法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
附件:陈晓华副部长在部分省区农业综合执法座谈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