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增信措施应注意什么?
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增信措施应注意什么?
按照深交所2013年发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相关问题解答》的解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26日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 法》,企业可以采用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质押的方式对私募债券进行增信,但在实践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 应收款项的权属与价值。
应当在备案材料中对用于增信的拟质押应 收款项进行明确描述,包括应收款项的金额、账龄、收款对象、坏账提取情况以及坏账提取政策等内容。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应为发行人合法取得,不 存在任何第三方对其享有优先权利或其他权利,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 法冻结的情况。
(2) 登记。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受托管理人)应当 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当质押应收账款变化达到一定比例(由相关当事人约定)时,出质人和质押权人 (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约定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持续管理。应当在备案材料中明确质押应收账款回款流向与使用限 制等情形。建议设立专用监管账户作为质押应收款项的唯一回款账户,并可依据应收款项价值的变化等情形,约定专用监管账户的最低留存额、使用限 制及资金用途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间,还应明确当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重 大变化,如显著贬值、权属发生争议或变更等情形时,各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4) 风险揭示。要求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质押应收账 款的金额、账龄、回款流向与使用限制以及补足机制安排等有关此项增信措施的重要条款。(5) 各方当事人职责。发行人、出质人、质押权人(受托管理人)以及 应收账款收款对象应当签订《质押协议》,并约定收款对象将质押的应收账款回款支付至监管账户。
发行人、出质人、质押权人(受托管理人)以及监管 银行还应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协议应当详细约定各种情形下各方当事人的 相关职责,以确保增信措施能有效执行、持续发挥作用。《质押协议》和《账户监管协议》应作为私募债券备案材料提交。
答:枯叶的人23您好: 关于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