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壹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1] 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代理是专利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是知识产权权中介服务体系的核心组成。
专利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对依法保护我国的自主创新成果有着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