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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下岗或失地农民在城镇非农产业再就业给予税收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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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下岗或失地农民在城镇非农产业再就业给予税收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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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7 15:52:00
  •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于2009年3月3日,下发 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 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 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备案。(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 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 8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0年3月31日,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审批期限的通知》,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 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相信,在将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继续对失地农民或下岗失业 人员给予税收照顾,详情可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后下发 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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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7 1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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