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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怎么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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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怎么转移接续?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怎么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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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8 13:39:44
  •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不仅职工医保关系可以转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以互
    相“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
    够累计计算。
      如果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的余额。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之间的转移接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 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 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2)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Q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 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 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 58号),该规程明确 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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