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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后第一个24小时:每1%烧伤面积(二度 三度)每公斤体重应补胶体和电解质液共1.5毫升(小儿2.0毫升)。胶体(血浆)和电解质液(平衡盐液)的比例为0.5:1,广泛深度烧伤者其比例可改为0.75:0.75。另加以5%葡萄糖溶液补充水分2000毫升(小儿另按年龄体重计算) 第二个24小时:胶体和电解质液为第一个24小时的一半,水分补充仍为2000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