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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把房子在网上出租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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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没有认识人担保 ,具体不好操作啊,你可以委托你家邻居,或者中介出租一下。

    没有认识人担保 ,具体不好操作啊,你可以委托你家邻居,或者中介出租一下。收起

    不***

    2018-01-18 20:53:49

签约

  •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格是如何?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坐落于武汉市的合计面积为 平方米的建筑物 间租予乙方作为 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为 年另 个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积达 个月的; 而当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若双方均有意续租,可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议定合理租金和续租合同。 第三条:租金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付。 第四条:协议事项 1、房屋内外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至均由 方负担。 2、甲方应承担所出租房屋的修缮义务,乙方应对修缮工作予以配合。 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内外设备,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变更,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4、租赁期满之日,在不续租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退租,并将房屋设备清点后归还甲方,不得向甲方请求退还租金,移转费及一切权利金。乙方应将自用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对逾期不迁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5、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退房时,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也须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乙方搬迁的补偿,并退还乙方未满租期的租金。 6、甲方需对上述房产提供全部法律文件,如因房产产权等问题影响乙方在租期内对房屋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若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卖房屋,须在三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出租房屋的,甲方应对此向乙方予以赔偿。 2、甲方未按时按要求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的,对乙方造成财务损失和人员伤害,应承但赔偿义务。 3、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遇特殊情况暂时未交租金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5、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权将乙方交付的期满前租金扣留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如因此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的,乙方还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坏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 1)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章: 日期: 身份证号码: 乙方: 签章: 日期: 身份证号码:

  • 租赁协议与租赁合同法律上等效吗?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实践中,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出于主流观点,这点您别担心。

  • 房屋租赁合同审需要看什么地方?

    一、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一)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1)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2)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3)委托或代办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4)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治理部分查询。 (二)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房屋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是否一致 这点主要是看房屋的产权证,审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还是经营性用房。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四、审查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状况、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1、房屋结构 2、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使用面积仍是建筑面积) 3、必需写明租赁房屋实际所处的切当位置 上述1-3的审查,主要是查看与房屋产权证所做的登记是否一致。 4、假如有新装修或添设附属举措措施、设备,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租赁期满时如何处理,若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又应做何处理。 5、审查房屋交付时附属举措措施和设备的状况(最好以制作附件的形成加以明确),对附属举措措施、设备能否拆除、改建或者添设,租赁期满交还时的详细要求。 6、审查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假犹如意那么装修或改造的前提及装修或改造的尺度是什么。 7、合同中最好应明确现有的房屋装修状况,以免发生纠纷无据可依,同时应尽量明确房屋交还时对装修的要求。 五、审查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六、关于其他条款的审查 1、修缮条款:审查修缮责任是否明确 2、转租条款:审查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及转租的条件 3、保险条款:审查是否投保公众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负担 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审查是否对己方当事人较为有利 5、违约责任条款: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对已方会不会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6、免责条款:审查免责的范围 7、争议解决条款:审查管辖约定是否正确、有效,选择诉讼的,有无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 8、备案条款:审查由谁向房屋管理部门履行备案的义务及备案费用的负担。 七、审查租金、租赁保证金和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 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有哪些?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三)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 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五) 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 购房签约是不是时要细化条?

    由于房地产开发环节的复杂性,项目延期交房极为普遍,因此签订购房合同时,关于此方面的条款如入住时间、违约处罚等务求详尽、严谨。 商品房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买的没有卖的精,这一直是个焦点问题。购房人买房时尤其是买期房时,一定要考虑到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出现误差这样的问题,并在签订合同时以附加条款加以防范。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公摊的具体项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 买房签约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要在合同上写是人为损坏的要赔偿,如果是电器老化不赔偿。 (2)签约时要查看房产证复印件及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人的身份证复印,或委托书。最重要的一点,必须注意中介公司是否与原房东签署了“房屋租赁代理合同”,合同中是否有原房东允许中介代办房屋租赁手续、并代收房租的条款。 (3)最后还要注意中介与原房东的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这样可以在与中介签约时参考这些条款,一是可以有效避免超时承租,二是可以在原房东违约收回房屋时,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违约赔偿金,以免承担更多无谓损失。 (4)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是三方签字,中介应该盖章的。付款时要收取正规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拒不迁出房屋怎么办?

    1.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拒不迁出房屋,出租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迁出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2.现实中,有的部分承租人,特别是从事经营性业务的,由于生意不好或由于其他原因,可能一走了之,走时房屋内还有部分遗留物品,很多情况下,出租人不知道承租人的去向,也无法到法院起诉。这时,出租人可以在合同到期后,自行将房屋收回,但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拍照、录像),将屋内物品一一登记存放。

  • 买房签约认购你得注意哪些?

    签约认购流程: 1、 排号选房 确定要购买某区域的某楼盘,如果该楼盘未开盘还处于认筹阶段,售楼部通常会推出“认筹X千抵X万”的优惠活动。客户缴纳认筹金,即排个号,代表你有资格买这个楼盘的房子。待开盘时,根据认筹顺序或者摇号来依次进入选房区选择房源。如果选好了房,则缴纳的认筹金可以按照相关的优惠直接抵房款。若个人没有选择房源,则认筹金通常会在一定工作日内退还给客户。 2、 交定金 选定好房源后,缴纳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购房者支付一部分定金,用来表示购买该房屋的决心;开发商收取定金,则意味着要对购房者所选的房屋进行保留,防止其被别的客户选走。若客户选好了房源也交了定金,最后又不买该房屋了,则定金不退还。这个也好理解,因为你提前定了该房子,别的想要购买该房屋的客户就不能再购买,导致了这一套原本可以销售出去的房屋未出售,定金则作为对开发商的补偿。 定金不同于订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 20%,而订金可自由约定。如果认购书中标明的是“订金”时,购房者可要回;如标明的是“定金”而购房者又未在认购书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进一步协商,要回定金就比较困难了。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 签订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签订认购书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 规避受牵制条款,一些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 ②、 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③、 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④、 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⑤、 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⑥、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签订购房合同 一般缴纳定金认购开发商的物业,并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后7天内缴纳首期房款,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认购协议作废。之后交齐按揭所需材料,即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审批合格,且与你签订《按揭抵押贷款合同》,贷款便可放下,贷款放下后一个月即开始月供。 签订购房合同要约定好这十大事项: 贷款不成的约定、明确违约责任、 广告内容写入补充条款、面积差异咋处理、明确计价方式与价款、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明确费用由谁出、明确公共配套设施能否按期交付使用、明确基础设施能够入住即使用。 买房签约认购时要谨慎,尤其是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事无巨细,将可能的风险都考虑到并就双方对于处理问题的方式,写进购房合同,一旦发生维权,合同就是维权的法律依据。必要时,可以选择律师陪同,签订购房合同。

  • 二手房签约要注意哪些要点呢?

    一、房屋权属情况要查明 二手房交易一定要注意房屋的权属情况,这一点主要是针对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或者有无抵押的情况。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如果存在共有人,那么房屋的转让和出售必须征得所有房屋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此外,如果所受房屋为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子是不允许转让和出售的。所以,为了避免买到不能交易的房子,购房者在二手房签约时一定要查清房屋的权属情况,以确保房子没有问题可以交易。 二、协商好房屋价款 房屋的价款应该由买卖双方直接协商决定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二手房买卖是通过中介来进行交易的,所以为了防止中介在中间故意提高房屋售价来谋取差价,购房者应该在签约前了解清楚卖家对房屋的出售价格。为了避免多付冤枉钱,购房者最好要求中介公司组织一下买卖双方的见面,从而协商具体的房款事宜。此外,除了房屋的价款以外,交易税费的缴纳责任也应当确定好。如果有些房屋存在附属设施的话,这部分的钱款也应当明确清楚。当然,如果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话,那么中介的佣金这部分的钱款也要约定清,其中应该包括房屋委托的价格、服务内容、佣金数额等事宜。 三、付款方式要约定好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约定清楚房款的付款方式,这一点如果不约定好的话,交易双方很可能会因为某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不明而发生纠纷。目前,二手房交易的付款方式主要分为了两种,一种是买卖双方自行交易;另一种是由中介机构代收、代付。当然,委托中介机构代收、代付的方式能降低一些风险,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中介来进行房款的交付。 二手房签约的合同中除了要明确好付款方式以外,对于定金、首付款和尾款的支付条件和时间也应具体说明。还有一点,购房者如果采取的是按揭购房或者是转按揭购房的方式进行交易的话,对没有申请到预期的贷款额度的解决方法则需要提前的约定清楚。 四、注意交房时的房屋情况 合同中应该有交房时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生活费用要结清等问题。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卖家拖欠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以免购房者入住后无故承担上家的责任。 五、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 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可以保障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在发生违约行为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从而减少自身的损失。因此,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该对违约金、订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和给付、免责情景、担保方式等方面进行一个明确的约定。

  • 签订涉外出租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把房子出租给外籍人士,签订涉外出租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的要求合同条款要具体,阐述要清晰,避免歧义。 2、 租金支付方式的约定 对于租金的支付的方式,尽量要求房客在境内付款;如果选择境外付款,银行在转账时,无论金额大小都将扣除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这笔费用由谁负担一定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3、 租赁保证金的约定 作为出租人,在将名下房屋出租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为房屋及其原有设备的损坏以及承租人不支付或不完全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应费用。收取租赁保证金的作用即在于防范上述风险,保证出租人的利益。租赁保证金的收取及作用应于合同中明确约定,比如承租人有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义务,以及出租人有在承租人拖延支付任何应付费用达一定期限后,从上述租赁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抵扣的权利。同时在合同中还应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进行抵扣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租赁保证金补充完整,否则应就抵扣金额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 4、有关承租人提前退租或擅自解除合同条款的约定 在租赁合同中还应约定当发生类似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中途退租(解除租赁合同),或擅自解除合同,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转租等重大事项时,承租人对出租人有提前书面告知义务。如果租赁关系是通过中介公司建立的,承租人仅将上述决定告知中介公司的,不视为出租人也已经同时知道该项决定。

  • 签订涉外出租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条款?

    (1)其他双方认可的租赁保障措施 比如停止水、电、煤等供应的保障措施在实际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于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发生承租人拖欠任何应付费用达一定期限后,出租人享有的停止承租房屋水、电、煤供应的权利。此外,为防止承租人使用国际长途电话而拒付高额电话费的情况发生,建议承租房屋仅开通国内电话,如承租人需使用国际电话的,除租赁保证金外,应就电话费另行支付保证金。 (2)物业状态的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说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时的房屋的状况以及房屋内设备的详细情 况,以此作为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房屋时核对财物的依据。 (3)针对承租人恶意“失踪”行为的防范措施的约定 防范承租人恶意“失踪”的方法应于合同中约定。当发生承租人在租赁期当中无故连续 停止对租赁房屋的使用达一定期限,且承租人恶意使出租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时,出租人有权在第三方(如物业管理公司、公证机关)在场的情况下,将承租人留存于房屋中的物品、设备进行清点,并制作清单后,搬离承租房屋,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公证费、保管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 二手房签约产生定金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哪几方面?

    一、文字表述问题 定金纠纷主要会出现在“定”和“订”这两个字上,这两个字经常被大家弄混,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效益完全不同,这一点购房者一定要了解清楚。当然,除了定金和订金的表述有误以外,还会存在意向金和预付款等说法。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清楚定金的话,无论是订金、意向金还是预付款,交易当事人双方均不能因为违约问题要求这笔钱双倍返还或作为赔偿金归卖家所有。 二、定金交付的金额问题 一旦一方违约产生纠纷,定金的金额多少很容易就产生纠纷问题。 三、定金交付方式问题 定金合同是只有在实际交付定金之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很多时候定金的交付会由中介公司代为转交,那么这中间就很可能发生问题,产生纠纷。买家将定金交给中介后,中介往往会开具一个这样的收据:“今收到下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上家同意以某价格卖房,该意向金转为定金”。这种定金的支付方式对买家来说风险很大,没和卖家直接签订协议,很难确定中介公司是否将定金转交给了卖家。如果卖家反悔不卖房子了,那么买家也很难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很难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

  • 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提示】 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呢?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情形(二):当事人解除合同致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而消灭。 依《合同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赁,租赁标的物灭失等情形。其中,不定期租赁有约定为不定期、约定不明确而被视为不定期、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以及合同终止后双方又默示地继续合同的不定期租赁四种。这四种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随时解除租赁。

  • 押金多用于哪些合同?

    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被广泛运用于如下合同: 1、租赁合同 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 2、承包合同 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所谓的风险抵押金,这里的风险抵押金其实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 在旅客住店时店方总是要求旅客交付相当于或大于其预定期间房价的押金。 4、住院医疗合同 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总被要求向院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

  • 租房签约如何避免法律纠纷?

    房主应持有《房屋产权证》,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享有该房屋的收益权。如果是受房屋主人(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代其出租房屋的,应具备房主的书面委托书。2.出租方还需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在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并交纳契税之后,其行为才是合法的。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该合同即被视为无效,其内容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承租人违反该合同,出租人将遭受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在承租人拖欠房租的情况下,出租人无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租房签约时不能疏忽哪些方面?

    一、一切以书面为准,口头承诺视为无效 房屋租赁看似简单,但是整个过程其实比较繁琐,在确认房产安全后,后期能否住得舒适安心,关键就在于租赁合同的签订。一些房东在看房期间表现得十分耐心和热情,并满口答应家具家电一应配齐并保证使用,许多租户在签订合同时,被房东的热情所麻痹,没有将房东的口头承诺写进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房东往往一口咬定以签订的合同为准,不承认不履行之前口头承诺的种种,此时租户也只能吃哑巴亏。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 二、明确房租和水电煤气费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 租房的费用一般包括房租、水电煤气等费用,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这些费用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就尤为关键,目前房租的支付方式有押二付三、押一付一年、押一付三等方式,使用比较普遍,业主及客户都相对认可的方式是押一付三。另外,租户还应与房东或者经纪公司约定有线电视费、保证金的支付额度以及支付方式,确定后期使用时产生的水电煤气费用的交付方式及时间,取得电卡、水卡等支付凭证,以免后期使用出现麻烦。 三、清点屋内设施,有更改需双方签名确认 租户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在出租的房屋内,此时租户要详细清点屋内设施,把使用到的家具家电以及可能使用不到的设备都要写进合同,比如地面、墙面、门窗等装修状况,抽油烟机、燃气灶、坐便等固定设施等等,除了写清楚是否有该项设施外,还要明确设施的新旧程度、有无损坏,否则租期结束后,房东会根据签订的合同要求租户进行赔偿,如果合同没有事先约定,吃亏的还是租户。因此一定要仔细清点屋内实施,如果所签订的合同有笔误或者错漏,在修正时,一定要租户及房东双方签名确认,并注上日期。如果后期发生屋内设施维修,就可以凭借合同来确定是人为损坏还是自然老化,最后的物业交割也会更加顺利。 四、长租短租要写明,转租协议可事先约定 目前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不过租户的实际租期却有长有短,并不固定,如果是长于一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1至2个月与房东预约,签订续签合同。如果实际租期不满一年,房东却要求签一年的,租户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签订一个转租协议,与房东或者经纪公司约定届时转租的相关事项,否则租户临时决定转租,部分房东可能不愿意或者难以及时找到下一个房客,那么租户就要承担其中的损失。 五、电话、宽带易忽视,不使用要及时停机 对于普通的租户来说,家具家电、水电煤气等都是日常生活必须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会比较关注,但是却往往会忽视电话、宽带这两项,因为在签订合同时不好确定电话、宽带的状况,往往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房东或原租户拖欠了大量的电话费,或者是宽带无法顺利安装,对后期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有无电话机,是否能够顺利安装宽带,是否拖欠费用。如果有电话,租户在租期内并不使用,要及时通知房东或经纪公司办理停机。 此外,合租还应该事先约定房间如何分配以及公用设备如何共用,公共区域的卫生如何清洁、频次、方式、个人职责以及发生费用的负担方式等等,租房事无巨细,一切应以合同为准。

  •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否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权的一种,是指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担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此,出租方与购房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有承租人主张(即通常所说的诉)合同无效,才适用《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认定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原告出租方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第三人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承租方没有提出反诉,即没有诉,依据“告诉才处理”的原则,承租方没有告诉,法院不予受理,即法院不能主动作出“购房合同无效”的裁判。因此,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 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物上的添附物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二、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 租房故事有哪些?

    逗娃娃吓坏洋妈妈 杨若芙33岁外企职员。美国人朱汉娜其实叫Johana,她和丈夫前年到中国分公司供职,便取了个中国名,成了我的房客。 朱汉娜的小孩还是坐童车的年龄,她却并不做住家太太,处事也显得精明能干。她跟我老公说:“密斯脱李,你很公道!”原来在我们之前,她另外约见过一个中国房东,也是陆家嘴精装修全配的三室二厅,房东开价每月2000美元。朱汉娜当即说No;结果对方让到每月10000元人民币。朱汉娜觉得水分也太大,最后敲定了我们这套8000多元的套房。我暗想,若有人老想斩“洋冲头”可是错了! 我和朱汉娜在社区附近的街上碰到都会打招呼。有一次我和婆婆上街,恰巧看到朱汉娜推着遮了雪白帐幔的童车过来。老人家可能为了显示热情,上前揭开童车的纱帐冲着“洋娃娃”睁大眼睛做鬼脸,一边发出“哞哞”的声音。我一看坏了,只见朱汉娜大吃一惊,噌地往后一让,定神后满脸疑惑地望向我…… 后来我找到机会跟她解释,此乃中国人逗弄小孩的惯常举动。我知道在西方人看来对小孩凑得那么近是不礼貌的,逗弄几乎就是惊吓行为。经过解释,朱汉娜的蓝眸子终于退去了疑惑,不过仍然做了个心有余悸的手势:“下次不要!”

  •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会怎么样?

    1.有的当事人为逃避税收或者减少麻烦,不愿意到相关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理论上来说不应以登记与否而影响其效力。 2.但是,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已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一旦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除非能够证明他人是恶意的,否则,承租人便不能再以优先购买权为由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请求出租人进行赔偿。 3.为有效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关系之后,应到相关部门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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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须知

  • 买的房屋延期一年交房怎么解决好呢?

    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 房子已认购,首付付了一半,乙方想退房,行不行?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退房子是需要承担违约金的、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 开发商的商品房内没有分割墙可以吗开发商的商品房内没有分割墙可以吗?

    这就是所谓的大产权和小产权,不做实体分割,减小公摊和使用面积,现在很多综合体商业都是这么划分的(我爱铺网)

  • 预售商品房查封后开发商可以出售吗

    不可以的,查封的房子不可以办理交易过户,需要等解封之后才可以申请。

  • 动迁协议合并:签了两份协议,要了两个楼,现在想把两个协议合并到一起,要一个房子,各位说说

    合同是你跟房东签的,要付违约金的话也是向房东支付,对于与你合租的人,你无需向她支付任何违约金。如果对方想退回押金,她可以自己租满半年

  • 房屋漏水,楼上没人找谁呀房屋漏水,楼上没人找谁呀

    联系物业,让物业联系楼上业主。<br/>  物业应该由所有业主的联系方式,通知物业之后,物业一来可以通知楼上业主过来进行维修,二来可以让物业先将楼上的水管户外阀门给关闭,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 商品房退房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

    1、保险退保手续不要忘 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2、违约金就高不就低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 3、定金双倍退还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4、办房产证前退房更省事 业主好是在房产证办完之前办理退房手续,如果拿到房产证后装修房屋时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问题需要退房,通常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鉴定过程,然后走诉讼之路,拿到胜诉证明后办理退房手续,过程较复杂。

  • 退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1、保险退保手续不要忘 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2、违约金就高不就低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 3、定金双倍退还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4、办房产证前退房更省事 业主好是在房产证办完之前办理退房手续,如果拿到房产证后装修房屋时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问题需要退房,通常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鉴定过程,然后走诉讼之路,拿到胜诉证明后办理退房手续,过程较复杂。

  • 房屋漏水怎么修补?

    1、对于屋顶漏水进行修补的话,应该找专业的修补楼市人员来进行修补。先要打出屋顶裂缝位置,然后安放钢丝网进行安全防护,然后再用防水卷材铺设修补,当然具体的细节还需要专业人士来操作。 2、对于是大面积漏水的话,通常是需要找专业的修补人员来进行抢修;对于是小面积或者是住户认为可以自己搞定的漏水,则可以自己采取行动来尝试下。其实漏水发霉的事情只要找到了原因,那么治理起来就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高的难度,绝大多数可以靠住户自己使用简单的方法、简单的材料来进行修补。 3、安装管道时没有固定好,造成松动;管道预留口位置有错误,混凝土浇捣不到位;没有做好防漏处理等是造成管道漏水的原因。凿开预留管道洞口,进行底部装模与刷水泥油,以便新旧水泥砂浆的接合;浇捣高一级标号的砼,在干透的管道口周边做一层防水涂料。在干透的管道口周边做一层防水涂料。 4、防水层遭到破坏,马上找到渗漏点后,将墙地面保护层全部铲掉,重新再做防水。完成重做工作之后,在一天后做渗水试验,如没有问题就可以修补砼了。

  • 商品房退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商品房退房注意事项 1、对退房条件的约定 退房仅是退还购房者付的购房款,如果在房价上扬的情况下,反而会使购房者遭受损失。所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可约定当因开发商过错导致退房时,开发商除返还房款外还应承担赔偿因市场变化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条款。避免自身承担损失。 2、按揭购房不忘解除购房保险 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3、退房违约金谁承担 正常情况下购房者提前退房属于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若属于开发商违约、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等情况下,由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4、在办房产证之前退房 业主若申请退房,最好在开发商办完产权证之前提出退房申请。如果产权证办下来之后退房,往往需要一个很长时间的鉴定过程,走诉讼之路,拿到胜诉证明后再办理退房手续,过程较为复杂。

  • 房屋漏水如何申请赔偿?

    1、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 2、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房屋漏水如何解决?

    房屋漏水的解决方法: 1、外墙漏水。那必须找物业解决问题,因为外墙漏水修补起来很麻烦。 2、卫生间、厨房、阳台漏水,那就是防水没做好,那就要将地面地砖或者卫生间沉箱拆掉,重新找平做防水,再贴砖,贴砖的时候尽量小心,不要将防水层刮掉,还有就是需要注意地面与墙面接口位置防水的接口位置,尽量往上刷点,不要就只是刷地面 3、水管漏水,那要排查出哪个位置水管破了,找出自己当初水电铺设的竣工图,对照找出水管走向,然后排查漏水位置,将小范围的地砖拆除,然后将水管重新修补 好,水压测试,没问题的话那就可以重新铺砖了。

  • 常见退房纠纷有哪些?

    退房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情况错综复杂,案例各不相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达到购房者的满意是造成退房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由于以下原因常常导致购房者提出退房: (一) 广告宣传营销言过其实; 很多开发商在前期销售中为了吸引购房者来看房,往往在广告宣传中会语言很华丽,比如什么几A级幼儿园入住,什么黄金海岸,什么皇家园林设计,这些往往言过其实,给购房者一个很大的虚假承诺。而一旦房屋交付使用,广告中的海景房和江景房等美好的景象却无影无踪,使购房者无法从“美好梦想”中一下回到现实,于是“愤而退房”。 (二)售楼员的口头承诺成为“空头支票” 很多购房者购房有一定盲目性所以一般比较相信置业顾问的描述。她们因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促使购房者尽快签订合同,以拿到高额的售房提成,对很多没有的配套进行默许或者作出口头承诺。等房屋交付后购房者肯定会很失望进而退房。 (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房屋在交付使用后,有的的房屋出现渗水、脱皮等质量问题时,这对于新房业主来说往往难以接受。这类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开发商及时解决时,一气之下,要求退房。 (四) 物业小区管理混乱。 开发商出售房屋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要先委托好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但在实践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实际上是一家人,物业公司人员的从业资格大多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普遍较差,导致业主不满意而提出退房。 (五)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 此类一般出现在期房中。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周期较长,期间又较多地受各方面因素尤其是资金的影响,开发商往往迟延交房。而当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迟迟不能入住时,很容易提出退房。 (六) 房产证迟迟办不出; 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是开发商无法控制的,因为这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在开发商手继齐全的情况下购房人积极配合,因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不能及时办出房产证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还有一些开发商本身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初始登记,使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不具备,甚至有的购房者购买房屋产权问题导致落户不成,这样关系到购房者切身利益的产权证迟迟办不出来,导致购房者退房。 有时,因客户自身的原因,也会导致退房纠纷的发生: (1)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工作调到外地或出国定居而提出退房; (2) 分期付款或按揭贷款的购房客户,在还款过程中,因出现意外的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余款而提出退房; (3) 因房价下跃而提出退房

  • 退房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退房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情况错综复杂,案例各不相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达到购房者的满意是造成退房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由于以下原因常常导致购房者提出退房: (一) 广告宣传营销言过其实; 很多开发商在前期销售中为了吸引购房者来看房,往往在广告宣传中会语言很华丽,比如什么几A级幼儿园入住,什么黄金海岸,什么皇家园林设计,这些往往言过其实,给购房者一个很大的虚假承诺。而一旦房屋交付使用,广告中的海景房和江景房等美好的景象却无影无踪,使购房者无法从“美好梦想”中一下回到现实,于是“愤而退房”。 (二)售楼员的口头承诺成为“空头支票” 很多购房者购房有一定盲目性所以一般比较相信置业顾问的描述。她们因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促使购房者尽快签订合同,以拿到高额的售房提成,对很多没有的配套进行默许或者作出口头承诺。等房屋交付后购房者肯定会很失望进而退房。 (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这类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开发商及时解决时,一气之下,要求退房。 (四) 物业小区管理混乱。 开发商出售房屋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要先委托好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但在实践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实际上是一家人,物业公司人员的从业资格大多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普遍较差,导致业主不满意而提出退房。 (五)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 此类一般出现在期房中。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周期较长,期间又较多地受各方面因素尤其是资金的影响,开发商往往迟延交房。而当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迟迟不能入住时,很容易提出退房。 (六) 房产证迟迟办不出; 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是开发商无法控制的,因为这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在开发商手继齐全的情况下购房人积极配合,因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不能及时办出房产证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还有一些开发商本身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初始登记,使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不具备,甚至有的购房者购买房屋产权问题导致落户不成,这样关系到购房者切身利益的产权证迟迟办不出来,导致购房者退房。 有时,因客户自身的原因,也会导致退房纠纷的发生: 1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工作调到外地或出国定居而提出退房; 2 分期付款或按揭贷款的购房客户,在还款过程中,因出现意外的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余款而提出退房; 3 因房价下跃而提出退房

  • 房屋漏水到底是谁的过错呢?

    其实导致房屋漏水的根本原因,是业主对防漏环节不重视所致。在购买新房时,业主就应当着手起检漏工作。房屋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出具室内检验报告,然而开发商几乎无人愿意出示,这就给房屋上下排水和防漏埋下了隐患。所以,业主在房屋装修前应当先检查房屋的防漏设施是否合格。 其次,入住后装修不过关也会引发渗漏问题。装修过程,砸墙、开水槽、铺线路时,很可能破坏房屋原有的防水层,导致漏水。 在新建的楼房中,卫生间和厨房地面的防水层如已按规范完成,只要防水层不被破坏,一般不会出现渗漏问题。但不少房屋在装修中,往往会因增加了洗浴设施或进行水路改造,而导致原有的防水层被破坏。因此,装修后必须对防水层进行修补或重新做防水施工。尤其在更换卫生间原有地砖时,要先用水泥砂浆做地面找平工程,再将地面完全清洁干净后,做防水层,这样可避免防水层因厚薄不均而造成渗漏。 此外,不少老龄房由于年久失修,漏水问题尤为严重,大多都是因排水管道和防漏设施超过使用年限所致。 譬如以前用的铁管容易生锈,胶管也容易被腐蚀。虽说一般防水层如没被破坏,能保持八年至十年的时间。 但业主并没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总是等到漏水时才予以重视。管道和防漏设施在使用了一定期限后,最好提前翻修。

  • 购房者退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1、保险退保手续不要忘 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2、违约金就高不就低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 3、定金双倍退还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 买房后退房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保险(放心保)退保手续不要忘 买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2、违约金就高不就低 《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3、办房产证前退房更省事 购房者最好是在房产证办完之前办理退房手续,如果拿到房产证后装修房屋时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问题需要退房,通常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鉴定过程,然后走诉讼之路,拿到胜诉证明后办理退房手续,过程较复杂。

  • 如何避免退房纠纷?

    1、定金(订金或押金)阶段: 在这个阶段房屋买卖合同还没有成立,严格来说不存在退房的问题,实际上是退还定金的问题。 2、已经签订了合同但是尚未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想退房首先与对方协商,看是否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要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签订正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如果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要求对方履行。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违约,且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后签订的解除协议的效力)。 3、已经签订合同并部分实际履行: 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已经付完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是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在这个阶段解除合同既有买方的原因也有卖方的原因,比如卖方觉得房价在上涨,不想卖了,想反悔。或买方觉得房价在下跌,也不想卖了。这个阶段除与上述要求一致外,还涉及物业装修损失,搬离时间等问题。如果卖方违约,装修的损失应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装修损失,买方还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解除物业管理的合同,如果达不成协议买方可以向法院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房产证办理完毕阶段: 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完成转移,除非合同里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买方不能办理退房的。如果卖方已经为买方办理完毕房产证,但是卖方垫资或中介公司垫资,且合同约定如买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买方退房及承担相应的损失。

  • 不可抗力延期退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延期交房违约金依据的标准一般是合同。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开发商的约束力并没有那么大。主要原因是购房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对于延期交房等可能产生纠纷的一些情况,开发商早就想到了应对的措施,规避其中带来的一些风险。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购房者实际损失的时候,购房者很难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有哪些。 而在购房合同中,往往会规定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交房是合理的。而即使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属于合理的延期理由,也不能无限制地延期下去,必须要有个期限。当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给予一定的合理延期期限。而合理与否,需要由购房者和开发商协商。或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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