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 提出,超过了这个期限,就被视为放弃复议申请权。目前,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 生检疫法和食品卫生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分别为30日、15日,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 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的规定,凡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短于60日的都被排除在行政复议法之外,行政复议法只承认长于60日的申请期限。因此,1999年10月1日行 政复议法实施以后,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以60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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