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第十条是什么?
护士条例第十条是什么?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答: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详情>>
答:从胎教、婴儿直至高考、留学;从IT、艺术到经理人、公务员,人口红利下的就业、竞争压力,使得国人全面进入了教育和再教育、考试再考试时代详情>>
答:这是两个概念 两个出版社而已详情>>
答:考试院是教育厅的直属事业单位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