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行政复议前置,其基本的含义就是当事人对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渠道时,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 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后当事人仍有不同意见,才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期限,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批复精神,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前先提起行政诉 讼,法院认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裁判送达之日的时 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于其他情形,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的,行 政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答:楼上列举情况是最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在第十四条文中进行了明确。 第八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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