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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成摆设,霸王补充协议捆住消费者,我们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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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成摆设,霸王补充协议捆住消费者,我们该如何维权?

2012年6月,李先生看中了上海立天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大庆立天唐人置业公司负责销售的一套商品房,当时缴纳了19万元认购款和定金。今年3月,大庆立天唐人公司通知他到售楼处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此时,他发现售房时售楼人员及开发商印制的房屋格局宣传页承诺的“双卫”变成了“单卫”,一楼的卫生间变成了储藏间。而更令他无法接受的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要求所有购房者必须再签一份补充协议。李先生认为补充协议中许多内容与主合同相违背,一些条款是开发商强行约定的,是霸王条款,如补充协议中写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购房人,购房人给予甲方3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李先生拒绝签字,并要求退房。开发商称可以退房,但19万元认购款和定金不能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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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5 17:03:15
  • 律师认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该补充协议强调任何情况下均由消费者承担责任,违背了主合同的主旨,剥夺了消费者权利。而其有关违约金比例的约定不公平,在加重购房者违约成本的同时降低了开发商的违约惩罚,显失公平,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

    2016-06-15 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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