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怎么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怎么弄?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国土资源分局受理部门 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 3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齐全;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5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类型: ①属于审批类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属于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③属于备案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本岗位责任人:国土分局业务受理部门和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分局业务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到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交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于不予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项目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并在受理当场或4到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转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领取。
主办科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资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业务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计算。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本市供地政策;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5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 2?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用地现状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对地上物情况进行核查,对用地地类进行审核; 3?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在6个工作日内上报主办科室负责人。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供应政策,是否符合相关用地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等;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商相关科室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和提出具体要求; 3?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负责人。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负责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的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交还主办科室;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交还主办科室。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4?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经办人和受理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予许可的,制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加盖分局章,送交业务受理部门; 2?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分局章,送交业务受理部门; 3?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领取相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4?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案; 5?办理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答:(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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