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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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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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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9 21:23:55
  •   走私犯罪的特点是:
    (一)大多是自然人犯罪,以间接走私方式为主。走私犯罪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犯罪,共25宗,占犯罪总数的96%,单位犯罪1宗,占犯罪总数的4%。而且主要是间接走私,具体表现为与香港的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从中收取船租和佣金,为走私罪犯服务牟利,此种类型犯罪为18宗71人,占犯罪总数的69%,其中以渔民为多,占犯罪占了48人,其文化层次低,且大都家庭贫穷,根本无力缴交罚金;另一种是后续走私犯罪,即倒卖进口保税指标和来料加工指标,有7宗,占犯罪总数的27%。
       (二)内外勾结,实行共同犯罪。香港走私犯策划、指挥,大陆走私共犯在其安排的时间、地点接货,在其安排的时间、地点卸货,内外勾结,协同作案。香港人幕后指挥和操纵的走私案达24宗。作为主犯的香港走私犯使用化名、单线联系,案发后能轻易逃避打击,成为漏网之鱼,风声一过,再找协作者作案,使得走私犯罪屡禁不绝。
       (三)走私对象集中表现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有23宗,占总数的88。5%。其中,海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达16宗,占总数的615%,主要为盗版光碟、汽车零配件、电子元件、胶卷、植物油、烟酒等;陆上走私属于倒卖进口保税指标和来料加工指标的6宗,通过多进口原材料同国内购买原料混合加工,在境内销售牟利的1宗,且为单位走私。
      倒卖进口保税指标、来料加工指标走私犯罪较为隐蔽,且多为港、台独资或合资企业的报关员与境外港商联手,破案难度较大。 审理走私犯罪案件中的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本身的疏漏造成审判人员对一些走私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量计算不一,影响法官量刑 我国《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根据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量多少设立了三档刑。
      但有些走私货物很难估价,从而使得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没有客观标准。如我国把走私盗版光碟作为走私普通物品罪加以认定,由于盗版光碟是禁止买卖的,如何认定每张盗版光碟价格及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额难以把握。该市26宗走私犯罪中有5宗属于走私盗版光碟,数量高达370余万张,海关在认定这些盗版光碟的应缴税额的标准不一。
      如王某等3人走私盗版vcd影碟213000张,认定该批物品偷逃税额393715元,即每张影碟逃税1。85元;而对陈某等8人走私盗版vcd影碟1678081张,海关则认定偷逃税额为3500741元,即每张影碟逃税额2。09元;再如对陈某等4人走私盗版vcd影碟40万张,海关认定偷逃税额为277264元,每张影碟逃税仅为0。
      69元。由此可见,对盗版光碟偷逃应缴税额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审判人员在法律上确认偷逃应缴税额只能按海关认定的数额为准,而不同海关认定的标准差距很大,导致审判结果不一,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另外,现行刑法对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量刑幅度以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多少为标准,设立三档量刑,这同样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走私固体废物应以重量为计算单位,以便统一量刑幅度。 (二)缓刑的适用过于宽松,对走私犯罪惩处力度不够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适用的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二是缓刑多适用于初犯;三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
      从惠州市26宗走私犯罪被判处的86个自然人的情况来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达70人,缓刑率达81。4%,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缓刑考察期3至5年不等)为56人,占缓刑总数的80%。偷逃应缴税额高于50万元的共12宗56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人数为43人,缓刑率达76。
      8%。根据法律规定,偷逃税额超过50万元的走私犯罪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尽管这些案件中的走私罪犯为帮助犯,处于从犯地位,且大都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大量适用缓刑显然不利于惩处走私犯罪。这些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于考察措施不落实等原因重新参与走私的不乏其人,如参与走私固体废物、偷逃税额近80万元的王某就是走私累犯。
       (三)罚金刑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判处,执行措施不到位,从而流于形式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或固体废物的应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6宗走私案件偷逃应缴税额3001万元,但判处罚金总数只有1479万元,不到法律规定应处罚金最低限额的50%。
      从个案来看,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罚金的案件只有14案,只占案件总数的54%。与此同时,还存在个别漏判罚金的情况,如苏某等6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达130余万元,香港人苏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一审判决没收了其所有的走私运输工具“惠港6052”号渔船,但没有并处罚金。
      在罚金刑的执行方面,该市26宗走私犯罪案件的判决都明确规定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惠州中院缴交。逾期未缴的,该院也没有指定执行机构强制缴交,并且由于大部分走私罪犯根本无力缴交罚金,从而使得判处罚金刑流于形式,有损于法律权威。建议在判决书中对无力一次性缴纳罚金的走私罪犯明确规定其分期缴纳罚金,并由执行庭统一执行,使财产刑的处罚落到实处,在经济上严厉惩处走私罪犯,彻底粉碎走私罪犯意欲靠走私致富的梦想。
      

    哆***

    2018-04-19 21: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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