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中的交通处罚一般程序如何理解和执行?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中的交通处罚一般程序如何理解和执行?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 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并规定了一般程序适用的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程序应当包括:立案程序、调查程序、审查程序、决定程序、告知程序、陈述与申辩程序、送达程序、执行程序。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其中的决定程序、告知程序、陈述与申辯程序、送达程序、执行程序。实施中的具体运作如下: (1)书面通知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交通违章处理通知书》,书面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2)调查取证。讯问交通违章当事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 由两名交通民警进行,有计划地讯问(询问),并按规定制作讯问(询问)笔录,讯问(询问)完毕,应将笔录交付当事人或者证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由 当事人或者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讯问(询问)的交通民警也在笔录上签名,作为法律文书存档。
当事人(证人)拒绝接受讯问(询问)、签名和盖章的,在讯问(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3)书面告知。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成立,按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应受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适当幅度的处罚,则按规定填写《交通违章处理告知书》,将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本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告知当事人。
告知书可以当场交付当事人,也可以按《民事诉讼法》规的有关方式送达当事人。 (4)陈述、申辩与复核。-当事人接到告知书后,认为执法交通民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有权要求其回避。需要回避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两名交通民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同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由 当事人和执法民警签名或者盖章,亦允许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申辩。
执法民警对当事人陈述的理由、申辩的事实逐一加以核对,按规定制作复核文书,由 当事人和执法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作为处理依据。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复核文书上注明情况。 (5)做出处罚决定。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复核,原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维持不变,或者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复核的材料,对处罚的理由、依据做出调整,实事求是地按照规定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向当事人宣告后当场交付本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之日起七日內,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罚款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属于罚款处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缴纳罚款的期限和指定银行罚款代收机构,使当事人知道缴纳罚款的期限和地点。 (7)吊扣、吊销驾驶证处罚决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在宣告处罚决定时,即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答:《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0 年 3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保障公安机关正确纠正和处理交通违章,保护违章当事人的合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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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很重要的。 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后,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在幼儿园和小学里进行探究式的科学教育。例如, 1983年美国国家卓越教育委...详情>>
答:网络教育是要参加入学考试的,是高校组织的入学考试,考试很简单,别担心,你把它给你的题都记住,考试基本就可以过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