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高手请进!急!!
一.单选 1.某甲判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他实际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期限为( ) A.3年 B.18年 2.某甲离婚不成,遂想杀妻,某日饭前在其妻子碗中下毒,后甲后悔,遂送其妻去医院治疗,终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行为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中止 3.甲住宾馆,见旅客乙有现金5万,甲请乙喝酒,在酒中放安眠药,乙睡,甲偷钱,甲构成( ) A.抢劫 B.盗窃 C.侵占 D.诈骗 4.某人到自动取款机取款500,因技术故障机器吐出5万,某人占为己有,后经银行查明,要求其反还,某人拒还,经查,其全部存款为1千,正确的是( ) A.某人行为已构成盗窃 B.构成侵占罪 C.不构成犯罪,但应反还不当得利 D.并不违法 5.甲为成年乙和丙的父亲,一天甲和丁发生矛盾,随即丁和乙发生殴打,其间甲指使丙将丁打伤,使丁在医院花费3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丙 D.丁 6.孙某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笔录时用其工友刘某的名字,在其场内遂引起轩然大波,问孙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 ) A.姓名权 B.名誉权 7.女孩甲8岁,男孩乙12岁,甲对乙讲:前有一狗,可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我负责.后,甲乙均被狗伤入院,问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A.甲乙明知有狗,应自行承担 B.乙自行承担,乙的家长和狗的主人共同承担甲的损失 C.狗的主任承担全部 D.甲乙和狗的主人各有过错,共同承担 二.多选 某甲离婚不成,遂想杀妻,某日饭前在其妻子碗中下毒,后甲后悔,遂送其妻去医院治疗,终抢救无效死亡.下列说发正确的是( ) A.甲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B.对甲的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C.甲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施救行为可量刑考虑
一。单选 1。A 个人认为判有期徒刑15年,不代表被剥夺政治权利15年,而附加的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就是实际的被剥夺权利的时间限。 2。C 这里甲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因为犯罪所导致的后果已经发生,是一种犯罪事实。犯罪未遂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而未造成的犯罪事实,比如强奸未遂等。
而犯罪中止则是已经作好了犯罪前的准备,有实际犯罪意图,而在犯罪前由于个人的某种原因(思想心心理上)或是客观原因,主观意识上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 3。A 甲已经构成抢劫罪。甲的犯罪行为属于有目的,有准备的,而且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乙的人身伤害,已经不属于盗窃的范畴,故属于抢劫。
4。B 侵占罪是把别人的财产强制性的归为己有(此说法欠妥当,请参考法律书籍确认),这里银行也应负有部分责任,但是某人占为己有的钱财是他人在银行中的个人或集体财产,某人拒之不还已经构成的非法侵占的事实。 5。A 甲属于教唆犯。殴打期间,甲指示丙将丁打伤,造成丁受伤入院治疗的事实。
此案件中乙和丙也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而甲指使丙属于教唆犯罪,造成丁的人身伤害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6。A 孙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严重侵害了其工友刘某的姓名权,给公安机关和刘某带来严重的后果,已构成非法占用他人姓名权的犯罪事实。
7。B 首先甲乙已经预料到有受到伤害的可能,但乙坚持不绕道造成甲的受伤,故乙应承担对甲的部分责任;而狗主人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造成甲的人身伤害负有主要的法律责任。 二。多选 C 这里甲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因为犯罪所导致的后果已经发生,是一种犯罪事实。
作好了犯罪前的准备,实施犯罪,造成了其妻子的死亡,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由于事后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可根据其行为适当量刑考虑。 (本人是学习法律的在校大学生,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和意见,如有回答的不对的地方还请提问者谅解!) 补充问题:B。
一.单选 1B 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2C 3B 4A 5C 6A 7C 二.多选 BC 补充问题:C
致四楼的大学生: 一、如果你看下刑法,会看到这么一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效力当然施用于15年的主刑期间。 二、甲送妻去医院的行为由于缺乏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所以不能认为是中止。
三、是典型的以麻醉的方法抢劫。包括灌酒,安眠药加水和安眠药就酒。 四、侵占是合法占有,非法侵占。是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或代为保管的财产非法侵占,拒不交出。本案中的这个人是从有故障的取款机器上得到的款项,是一种没有法律根据的得利,是不当得利。
是一种非法占有。虽然有后面的拒不交出且擅自处分,(花的只剩1000)。但也不好认为是侵占罪,因为不符合合法占有的要件。不构成侵占罪。(虽然我觉得比那个合法占有非法侵占的还恶劣,但法律规定如此) 五、甲是教唆犯,丙是实行犯。都是主犯。如果能明确伤就是丙打的,乙没有责任。
如果不能明确是谁打的,甲乙丙为共同犯罪。 六、同意。 七、此为动物伤人的特殊侵权责任。只要乙没有故意挑逗狗,就不应当承担责任。预见到有危险而涉险不能认为是一种过错。 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和意见,如有不对的地方还请谅解 -------------------------------------------------------- 另,楼主的补充问题,按新的物权法选B,可以铺。
有点考试的味道,试试。。。 A。C。B。B。A。A。C。C 已经尽力,能得多少分,答案出来,才能揭晓。。。。。。 期待中,呵呵
b,d,a,c,d,a,c,ab
不是法律高手,玩玩可以吗? 一.单选 1.A.3年(附加的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就是实际的被剥夺权利的时间限) 2.A.犯罪行为(这个不确定) 3.B.盗窃(看来是我错了,应该是抢劫) 4.C.不构成犯罪,但应返还不当得利 5.C.丙(我觉得丙己经是成年人,应对自己打伤别人的行为负责) 6.A 姓名权 7.C 狗主承担全部责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应该不能承担责任,我本认为孩子父母应承担一部份监护责任的,但答案中没有这项选择,所以只好选狗主全部承担) 二.多选 B.C(B应该就是C的后半句) 补充的选D 回头告诉我标准答案,谢谢.
一.单选 B.18年 C.犯罪既遂 A.抢劫 B.构成侵占罪 A.甲 A.姓名权 C.狗的主任承担全部 二.多选 我认为是单选 C.甲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施救行为可量刑考虑
答:三年,在狱中也有政治权利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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