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的人能擅自销毁房屋买卖契约吗
2008年末与房产局工作人员一起与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契约,因其他证件耽误了过户时间,而已签好的契约有房产局保管,拒绝给我。2010年初再去办理过户手续时,该工作人员说当初的契约丢失需要重新签订,可卖房人以曾签订买卖契约为由拒绝再次签署,请教我将如何做最合适?房产局的人自行销毁契约是否可追究其责任。
1、房管局当初在收取你资料时,按正常程序应该会给你一个“收条”--收件回执。现在这张回执是否在你手里?如果在你手里,凭那回执可要求房管局退回当初的资料给你们。如果你的回执丢失了,则要办理回执遗失手续。
2、按规定,房管局交易申请递交一段时间后,如果买卖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完成办理手续的,则必须退件后重新递交申请。一般这个时限为6个月。显然你现在已经过期了。
3、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是不会也无权销毁申请的资料。资料丢失的,可向该部门的信访部门投诉。
1、房管局当初在收取你资料时,按正常程序应该会给你一个“收条”--收件回执。现在这张回执是否在你手里?如果在你手里,凭那回执可要求房管局退回当初的资料给你们。如果你的回执丢失了,则要办理回执遗失手续。
2、按规定,房管局交易申请递交一段时间后,如果买卖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完成办理手续的,则必须退件后重新递交申请。一般这个时限为6个月。显然你现在已经过期了。
3、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是不会也无权销毁申请的资料。资料丢失的,可向该部门的信访部门投诉。收起
因你们双方买卖合同对该种情况没有进行详尽约定,所以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是否应当返回5000元定金。但根据定金罚则的规定,不是由于你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你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你缴纳的5000元定金可以要求返还。
你没有处理好与租户的关系,全部责任在你。信用社是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而你没有履行交房义务,租客的关系是你自行处理,而不是信用社去处理。建议你赶紧与租客沟通腾退房屋交给信用社。
因为是 3人均分的 <br/>可以再卖房子时 设立一个共同账户 3人到场才可以提现<br/>最好的办法是 估值后 折现 你妈妈多退少补给你舅舅<br/>你妈卖走后 多退少补差价后 你舅舅就没有所有权了 <br/><br/>就像股份制一样 <br/>你妈买后就是大股东了 <br/>如果把你小姨的股份也买了的话<br/>那就是私营的了 <br/><br/>这个 你懂得
可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你退还费用并赔偿对方损失即可。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并且按照合同对方违约支付您违约金。关于中介的责任,要结合您和中介签订的代理合同还是居间合同。<br/> 详情可拨打电话咨询。
合同签订后,如果对方尚没有履行主要义务,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这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一般不会用司法权强行判定,这在法理上也是可以讲的通的。不过我们仍然主张大家按合同办事。
没事的,我是做中介的,以前很多老房子和单位宿舍等都没有土地证啊,只要是房产证能弄下来,而且在房管局能顺利过户,就绝对没有问题,而且不是小产权房,这个你就放心好了!
1、要看你交的定金是什么性质。定金分为成约定金、履约定金等,性质不一样,担保的结果也不一样。<br/>2、如果合同是有效力的话,你可以主张违约金。当然,我需要看合同内容。<br/>3、起诉时间最长六个月。<br/>4、你最好要聘用对合同法研究。
如你已完成先合同义务,你可以向对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联系不到对方时,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来传召对方开庭,届时仍未出庭可依法缺席判决。
你的这个想法按道理来说是可以的,你愿意支付违约金,就合同来说是合理的。但是里面有2个问题:1、你这个违约金是按时间的,还是就按5万的2%。这个你看好了,数额相差很大。2、10年了,房产的价值相差非常之大,估计你这个房子都得在50万以上了吧?那么你现在想违约对方能客客气气的就答应么?10年的价值增长怎么算?<br/>5万给你了,交易进行 了一大半,而且证没下来也有很大问题你这方面的,与对方无关。这点你不占理。你考虑考虑吧
你爷爷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字确认,或者先将该房产转移到一位继承人名下再出售。
二手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具体办理的程序是: 1、 购房者(借款人)到房地产经纪公司,办理贷款委托手续,并交纳代理手续费. 2、 提交客户申请资料; 3、 到指定房地产评估所对房屋进行评估; 4、 到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 5、 银行对手续进行初审; 6、 签购房抵押贷款合同; 7、 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 8、 在贷款行存入首期购房款; 9、 过理房屋过户手续; 10、 办理抵押登记; 11、 银行审批后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