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拆迁房
徐教授: 您好!请您一定抽时间看看我的问题. 我于2001年1月20日在南京江宁开发区太平花苑购置了61.5平米的小套住房.(此房是拆迁房,当时无房产证) 买房时与当时的卖房者签定了住房买卖协议,协议注明:“房房款应一次性付清,卖方方可交出钥匙;住房在办房产证、转户等所需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卖方只给予协助;成交后,住房归买方所有,此后有关住房一切事宜均由买方负责”。 现房产证已办理,但卖方提出要我再付35000元给他,否则拒绝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我答应再付她一万元,但对方还是不同意过户. 请问,如果我将此事诉讼予法律,法律是否会支持我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的要求。 问题补充: 有一律师说我的成熟时机是等对方拿到房产证或周围的人拿到房产证时,我可用EMS的方式要求他履行合同,如果他不肯,这时我就可以上诉,而且稳赢.因为我的合同里规定的房产证的办理事宜,如果没有这条,我必败无疑!他说这里面还有什么土地置换的问题,是合法的. 还有律师这么说:"因为当初你在和卖主签定购房协议时,卖主的房产证还没有拿到,所以,这是违规的操作,因为,没房产证的房产是不可以买卖的!你们签定的协议,不符合国家规定,没房产证的房产是不可以出售的,你们在没产证的前提下,签定房产出售协议,国家是不保护的! 你们协定的协议,只能说明你有购买该房屋的意向,并支付过房款,但你们没有办理过户,所以,房屋的产权还是卖主所有的!现在卖家反悔,要求加钱,不加就不卖了,这类情况是很多见的,你现在上法院起诉,那你也只能按合同上的毁约赔偿,向其索赔!如果协议没有约定,如果毁约,,那你就只能拿回原购房款!发院是没法要求对方(卖家)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的,因为房产是他所有,在没有过户前,他是所有人,对房产有处置权,他可以选择卖与不卖,你只能想法院提出卖家毁约赔偿,可能还会得到法院支持! 至于另一律师的话有没有道理,只有事实可以证明,你可以按这律师的说法试下!但我个人经验,不象这律师说的如此乐观!你要求要一定的赔偿是可能的,但一定可以把房产过户,可能没戏!" 两位律师的话似乎都有道理,我现在真的挺迷惑的,徐教授,您能告诉我该怎么做吗? 我想把买房的协议扫描文件发给您过目,但由于超过了200K所以无法同时发给您,我现在把协议发到你的邮箱里E-mail: ,请您请您请您为我解答. 在此真的非常感谢您. 急切等待您回信的人 2007.3.21
那你就让这位律师代表你向法院起诉!我们也无法给你太多意见了!该可能发生的后果,都举列告诉你了!你这种情况,只有上法院,看法院判决了!不然,没法解决!除非卖家不和你搞,大家顺利过户!不然,只有上法院解决 既然你准备上法院解决,在法院没判决前,谁也无法给你大包票,100%胜诉,就算胜诉,也有几个结果:1.法院支持你,要求卖家一定跟你过户2.判卖家违约,赔偿你损失,但不强制一定过户,只是经济赔偿3.就是不支持你!
那你就让这位律师代表你向法院起诉!我们也无法给你太多意见了!该可能发生的后果,都举列告诉你了!你这种情况,只有上法院,看法院判决了!不然,没法解决!除非卖家不和你搞,大家顺利过户!不然,只有上法院解决 既然你准备上法院解决,在法院没判决前,谁也无法给你大包票,100%胜诉,就算胜诉,也有几个结果:1.法院支持你,要求卖家一定跟你过户2.判卖家违约,赔偿你损失,但不强制一定过户,只是经济赔偿3.就是不支持你!收起
郑羽:你好! 我是房管局的,如果你的协议在我局行政仲裁,我会支持上述第二个律师!因为: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买卖的,你们协议双方都是完全的民事责任主体,签订的协议故意违背法律和政策,属于无效协议。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郑羽:你好! 我是房管局的,如果你的协议在我局行政仲裁,我会支持上述第二个律师!因为: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买卖的,你们协议双方都是完全的民事责任主体,签订的协议故意违背法律和政策,属于无效协议。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收起
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