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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动法是如何规定产妇产假和待遇的

请问劳动法是如何规定产妇产假和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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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假正常为90天,晚育为120天,难产增加1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按休产假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给付,如果享受生育保险的,保险公司付保险基数部分,差额由公司补给,这部分工资不收个人所得税,产检部分,按规定给报销,额外的检测不给报,住院期间的费用直接走医保。公司不能在孕期吸哺乳期开除女工或减少报酬。正常的产检算正常出勤。

    产假正常为90天,晚育为120天,难产增加1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按休产假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给付,如果享受生育保险的,保险公司付保险基数部分,差额由公司补给,这部分工资不收个人所得税,产检部分,按规定给报销,额外的检测不给报,住院期间的费用直接走医保。公司不能在孕期吸哺乳期开除女工或减少报酬。正常的产检算正常出勤。收起

    希***

    2007-01-30 15:36:51

  • 可是我们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受保护吗?现在还没有告诉公司我怀孕的事呢!

    可是我们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受保护吗?现在还没有告诉公司我怀孕的事呢!收起

    淘***

    2007-01-30 22:54:30

  •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全部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势力而确定。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何时建立? 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5年,即前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分别建立,但其项目和待遇水平是相同。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产假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后,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内容是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为90天。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3、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4、生育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
      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
      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
      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5 、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那些?  (一)产假。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我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
      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各国的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的项目不同,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服务范围。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6、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乡镇、农村联户企业以及私营和城镇街道企业。 7、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是: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因此,女职工一生基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及少享受两次以上。医疗保险没有年龄的限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早日走向工作岗位的目的。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产假为90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
      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8、《劳动法》对生育保险如何规定? 《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劳动法》中除规定了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还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开展生育保险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七十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致残或者职业病;(4)失业;(5)生育”。
      《劳动法》对生育保险的上述规定,说明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样,是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提供了法律依据。 9、什么是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系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较大的社会范围内筹集生育保险基金。
      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通过互助互济的方式,将发生在少数人员或单位的风险,转移到多数人或多数单位共同分担。以此实现对生育引起的暂时无法工作的女职工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她们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解决各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
       在改革之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按照前苏联的模式,在福利待遇方面在六项扣除之后,发基本工资。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二是,企业或单位自行管理,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三是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保险没有本质的区别。
      分别从劳保医疗、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管理办法起到的保护职工权益和身体健康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单位“自保型”的管理办法弊端日益突出。一是,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将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避免加大人工成本。因此,企业不愿意录用女性。
      造成妇女就业困难。二是,女职工多的企业,相对承担过多的生育费用,造成各单位之间负担费用畸轻畸重。三是,效益不好的企业无力负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使一部分职工得不得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因此,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出发,按照社会保险的原则,改革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是势在必行。
       10、我国生育保险现状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职工生育待遇有两种解决办法:   一是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和管理。其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其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女职工。
      相关待遇标准,按照同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院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是生育保险办法。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其核心内容是实行社会保险,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具体办法是,企业不论男女职工比例多少,按照统一费率(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目前,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主要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主管单位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1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有那些?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期限不少于3个月。
      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1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筹资原则是什么?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13、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职工是否缴纳保险费?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4、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如何理解? 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系指生育保险按行政区域划分的自治州、地区、州、盟、市或县、自治县、旗等为统筹单位,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不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分隶属关系,即包括中央部属企业)一律参加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执行当地的统一政策。
      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及运作。 我国地域辽阔,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中央部属企业、省属企业分布在全国各地,他们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一是可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基金的调剂和互助能力;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指标数是以行政区域下达,同时各地生育医疗费用差异很大。
      保险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测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可以对各地生育费用的测算和待遇支付实现系统和统一管理,也有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协调发展。 15、什么是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款项。
      主要作用是为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是由参加统筹的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因此,预见性强,风险不大。生育保险基金以收支基本平衡为目标,一般不留有大量结余。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测算过程中,以当地职工计划生育指标数、工资标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等为参考依据,估算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统筹规划该地区的生育保险基金运作流程。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同级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16、生育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17、各地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目前全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基金提取比例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
      6-0。8%之间。各地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医疗费采取实报实销。二是,生育津贴和医疗费合并,按照顺产、难产、流产等档次,规定绝对额拨付。从部分地区出台的法律、法规来看,正常产支付的费用一般在400-1000元之间;难产800-3000元之间;流产100-800元之间。
      享受条件是生育女职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18、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如何领取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
       19、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所采取的补偿方式有那些? 1988年之后,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所采取的生育保险费用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的双方单位共同负担;二是社会统筹,即通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而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的费用。
      “分担式”的办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比过去女职工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它仍然属于企业行为,保障范围窄,调剂功能差,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上的衔接,是一种暂时过渡的办法。
      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基金原理和发展方向看,应该坚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方式,它符合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办法。 20、全国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范围较广的地区有那些? 目前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范围较广的地区有山西省,全省市县总数为118个,实行统筹的有117个,占市县总数的99%;福建省全省市县总数为77个,实行生育保险统筹的市县有75个,覆盖率为97%;浙江覆盖率92%;江苏省覆盖率为84%;江西为83%;河北为80%。
      覆盖率在70%以上是广西和湖北,分别是78%和72%;覆盖率在60%以上的有3个省,吉林67%、山东65%、新疆兵团60%。 21、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立法情况? 全国有14个省以政府令或劳动厅文件的形式颁布了生育保险办法。
      他们是云南、湖北、福建、甘肃、黑龙江、内蒙、辽宁、江西、江苏、四川、浙江、陕西、海南和上海。 有16个省会城市出台了生育保险法规,他们是成都、南京、长春、济南、合肥、银川、广州、杭州、石家庄、太原、西宁、济南、广州、昆明、南宁和乌鲁木齐。
       22、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国家颁布了那些有关法规? 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 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1995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其中对生育保险提出了目标要求。
      “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这项改革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所有企业。” 1995年11月原劳动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劳部发[1995]412号); 1996年1月原劳动部社会保险司下发了《落实<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的意见》(劳险司函[1996]1号); 1996年7月原劳动部颁发了《关于印发<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劳部发[1996]215号); 1996年12月原劳动部和国家科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414号); 1997年7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转发<关于研究深入开展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妇儿委字[1997]13号) 1997年8月原劳动部颁发《转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研究深入开展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劳部发[1997]80号); 1997年10月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印发<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7]291号); 1998年3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的通知》(国妇儿工委字[1998]2号)。
       1998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劳社发[1998]16号)。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16号)。 2001年5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发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3、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对生育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生育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依法对国家生育保险领域进行管理所具有的职责和作用的体现。
      它反映国家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和方向。具体职能是工作规划、行政立法、贯彻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 工作规划: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生育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的工作计划。计划可以认为是决策,就是针对未来要发生的事情预先考虑做什么、何时做、在何地、如何做、由谁做,最后定案。
      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序,是运用脑力的理性行为。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事业的成败。孙子兵法上说:“用兵之道,以计为首。”就是说明计划的重要性,同时阐明在所有工作中计划是第一位的。计划按时间区域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 行政立法:是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我国行政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 贯彻实施:是指对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进行部署、组织指导操作的过程。将法律法规、措施、计划等书面上文字的静态形式,付诸于动态的实际行动。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一方面体现在根据工作规划对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结果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工作人员合法性的监督。其主要作用是防止生育保险工作中政府部门的不良行为和非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减少管理失误,确保管理效能。
      主要任务是发现和纠正生育保险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和失误,保障生育保险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和鉴定等方式。 24、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谁负担?   在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妥善解决好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和卫生部于1999年9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
      根据《通知》精神,已经建立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建立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这是我从法律网站上下载的,应该是最全面的。谢谢。收起

    1***

    2007-01-30 15:39:42

  • 产假规定是105天,有基本工资,不能在孕期及哺乳期开除女工,产检就不太清楚了

    产假规定是105天,有基本工资,不能在孕期及哺乳期开除女工,产检就不太清楚了收起

    米***

    2007-01-30 15:32:00

怀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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