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释汇票有效期一个月?
我收到一张银行汇票出票日期是2006年12月13日,有效期为一个月。我不知道这张汇票的最后使用日应该是哪一天?
最后使用日为2007年1月15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06年12月13日出票,有效期一个月应该到2007年1月13日到期。1月13日为法定节假日,所以顺延到1月15日星期一。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应该适用于汇票、支票和火车票中有关期间的计算。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朋友:我权你不要到法院起诉,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你持的银行汇票已经在1月12日到期了,1月12日就是最后付款期限。
最后使用日为2007年1月15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06年12月13日出票,有效期一个月应该到2007年1月13日到期。1月13日为法定节假日,所以顺延到1月15日星期一。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应该适用于汇票、支票和火车票中有关期间的计算。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个问题得请熟悉法律的人解释一下了。
银行的这个解释来源于《票据法》和人民银行的结算条例。其中票据法中没有规定是否按对月对日计算,但人民银行的结算条例中有。
亲爱的,看你好生气的样子哟。不气啊! 银行汇票出票日期是2006年12月13日,有效期为一个月,到期日的计算应该是从2006年12月14日算起,那么到期日本应是2007年1月13日,因为13、14是周六、周日,不营业,因此到期日顺延两天至1月15日为最后解付日。 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这一条很重要。 能理解吗?祝开心!
现行银行在计算定期储蓄时是按对月对日处理的,在计算有效期上却不是。银行总是这样,精明得很。
呵呵,如果下周一银行不受理这张汇票,建议楼主根据票据法和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提醒相关银行遵守法律。
应该是2007年1月12日,从2006年12月13日出票日当天,该票据就有效了,因此,一个月就是算头不算尾的。如果1月12日到期的话,到期日就是周五而不是周六,不存在顺延的问题了。 同为票据法中时间的规定,如支票有效期10天,也是算头不算尾的。
查了下相关的法律: 1、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票据法第108条“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未日为到期日。
” 3、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4、民法通则第155条“民法所称的 "以上" 、 "以下" 、 "以内" 、 "届满" ,包括本数;所称的 "不满" 、 "以外" ,不包括本数。
” 老天,票据法公布了10年了,现在大多数银行都执行错误了! 按上述规定,到期日的确应该是下周一1月15日。 。
建议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解释一下《票据法》。 据我所知,大部分银行在这方面都不是按对月对日来处理的,而是只能使用到对月对日的前一天为止。包括支票的有效期十天,以及火车票“在___天内到达有效”,也把票面日期当作第一天的。
汇票的有效期限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对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最后使用日 2007.1.13 其中跳过2007.1.1(元旦)这天
答:银行汇票有效期为三十天(1个月)。 商业汇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银行本票的有效期为2个月。 支票有效期只有10 天。详情>>
答:不详情>>
答:登录会员中心,进入修改个人信息,就可以设置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