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为何要改三审终审制
输了官司的人如果着实咽不下这口气,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通过二审来挽回败局。法律规定,上诉一经提出,法院必须审理,为此,上诉法院顺理成章地成为败诉方一伸手就可以“摸得着”的救星。然而,二审如果再败诉,即使您义愤填膺,胸意难平,怨气恐怕也只有憋着了,因为我国实行是二审终审制,任何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理后,就划上休止符,当事人再也无权上诉。
虽然法律上留有活口,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与上诉已有天壤之别。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能打开司法之门,案件是否再审要由法院来拍板。再者,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检方一抗诉,法院也不得不依令而行,重开炉灶。法律之外,领导的批示,焦点的访谈也是“压迫”法院再审的重要原因。
问题的核心在于:法律将再一次启动程序的权利交给了官方,就当事人而言,法院已成为“看得见,摸不着”的星星了。 我国的二审终审制是世所罕见的,从东方到西方,三审终审是各国立法的主流。建国之初我国在进行诉讼立法时,之所以逆流而动,独标一帜,主要理由据说是审级太多,易为一些不良之徒所用,缠讼不休。
这个理由实际上是虚的。如果我们承认审级越多,越有利于形成正确判决的话,则三审终审将会挫败歹徒们利用司法渔利的图谋,进而扼制滥诉。因为一切诡计在被戳穿之时,也就无利可图。没有“好果子”吃,谁会缠讼呢? 。
现在的初级和中级法院的法官素质很低,很多初级法院的法官都是一些社会的无业人员通过关系进入到法院的,他们判案子基本上就是根据关系、条子、面子,根本上不按照法律,或者他们也不懂法律为何物,因此,错判的案子很多,造成民怨沸腾,直接给国家造成损失。
三审终审制比现在的两审终审制增加了审级。上级法院一般审判力量较强,业务水平比较高,同时受地方基层不正当干涉因素比较小。有利于案件获得公正的结果。 三审终审制如果确立以后,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再审程序也会从制度上受到限制,尽量避免现行体制下再审不断,案件永无休止的情况发生。 与之配套的还有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将增加。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有些小标的诉讼一审终审,结案了事。
答: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