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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资本化会计准则与税法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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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资本化会计准则与税法有何区别?

利息资本化会计准则与税法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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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6 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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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借款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 第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 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 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 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 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 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利息的范 围指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等,而《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范围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12个 月以上的存货。
       (2)资本化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5条规定,借款费 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①资产支出已经发 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 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13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①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 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② 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 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 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 销售。
       ③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 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 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 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 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12条规定,购建 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 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暂按会计规定处理。 (1) 利息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6条规定,在资本 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 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①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 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 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人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 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 门借入的款项。 ②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 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 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 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 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 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 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 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1条 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 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 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 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 第2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为:①金融企业为5:1;②其他企业为2:1。 因此,会计和税法规定计算的资本化利息方法和金额是不一 样的。 (2) 时间性差异。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资本化利息的本 金、时间上规定的差异产生了资本化利息差额,同时也产生了应 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涉及的账务处理比较复 杂,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真***

    2016-06-16 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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