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将受让股权再转让如何确定计税成本?
.自然人将受让股权再转让如何确定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 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因此,自然人A取得乙公司100%股权的财产原值为3 000万元(不考虑购人股权发生 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 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 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 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 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 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因此,A再将乙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应先确定转让价款3 500万元是否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如果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 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 的方法进行核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 转让财产的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 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详情>>